7月3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汉中市张骞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2015年获得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张骞墓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弘扬张骞历史文化,提升汉中“张骞故里丝路原点”城市影响力,推动促进汉中融入“一带一路”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条例》明确了张骞墓的法律地位。张骞墓是西汉时期杰出外交家、探险家、丝绸之路开拓者张骞的墓葬。1956年被列为陕西省首批重点文保单位,2006年5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6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是汉中第一处世界文化遗产。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对世界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对张骞墓的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将张骞墓保护立法列入立法规划,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立法案。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和完善,于6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共29条,对张骞墓的保护原则、保护职责、保护区划与保护对象、合理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把张骞墓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参观游览和生产建设等活动都纳入了《条例》的调整范围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法规形式申明张骞墓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定张骞墓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条例》所确立的保护制度、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对于汉中其他文保单位的依法保护和管理也具有非常有益的借鉴和帮助。
二、《条例》确立了张骞墓的保护体制。《条例》明确了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在张骞墓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规定汉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张骞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城固县人民政府负责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张骞墓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承担张骞墓保护、管理及利用的具体工作,明确了其八项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张骞墓的保护,支持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明确要求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张骞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形成了市县政府主导、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专门机构日常管理、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保护格局。
三、《条例》采取了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保护方式,明确了相关保护措施。《条例》依据上位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规定张骞墓保护区划分由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部分组成。由于新的《张骞墓保护规划》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条例》确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原则,规定了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关建设行为的管理程序和要求,规定了禁止性行为,规定城固县人民政府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张骞墓保护规划相衔接,符合张骞墓保护要求。在此基础上,《条例》以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张骞墓的保护对象包括张骞墓本体、附属文物、文物藏品和资料、古树名木等五大类,突出保护重点。为有效保护文物,《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张骞和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与张骞墓有关的文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出借给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在具体保护措施上,《条例》规定了建立安全责任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建立监测系统、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等措施,对文物复制、拓印、修缮活动做了严格管理规定。
四、《条例》正确处理了依法保护与“让文物活起来”的关系。张骞墓与丝绸之路开辟这一东西文化交流的重大世界性历史事件密切关联,集保护、科研、教育、旅游等功能于一体,具有合理利用的巨大价值。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才能实现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和谐,走出一条保护与利用“双赢”的发展道路。《条例》明确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为保护与利用提供了基本遵循,《条例》还对张骞墓的旅游和影视拍摄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具体方案,有计划地安排接纳游客。利用张骞墓举办大型活动、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的,举办者、拍摄者应当制定符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要求的文物和环境保护方案。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举办者和拍摄者的活动进行监督。张骞墓自古就是纪念、凭吊张骞的重要地点,特别是近年来,城固县每年清明节前后都要举办隆重的祭祀活动,作为张骞文化艺术节的重要内容,相关活动都在张骞墓保护区划内开展。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草案)》审议中认为在张骞墓保护立法中,应当对此有原则性的规范,故《条例》新增了规范张骞墓祭祀活动的条文,规定:城固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在张骞墓举办的相关祭祀活动,祭祀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文明节俭。
五、《条例》统筹兼顾了张骞墓实体保护与传承弘扬张骞历史文化的关系。对张骞墓的保护既应注重保护有形的遗产,也应注重保护无形的遗产,传承和弘扬文物的精神财富是更高层次、更高境界的保护方式。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的重要讲话中,先后8次讲到张骞,李克强总理先后2次讲到张骞,学术界也对张骞精神和张骞文化进行了大量研究。2019年4月3日,在城固县博望大讲堂的讲座上,西北大学姚远教授从我国著名学者吴世昌先生撰写的“增修汉博望侯张公墓道碑记”碑文中,将张骞精神提炼概括为“敢为天下先的开拓精神,矢志不渝勇于进取的精神,心系国家和民族的精忠报国精神,融通中西文化对外开放的精神,御侮图强立懦振颓的精神”。张骞墓保护立法中如果不涉及张骞历史文化,既是一大缺憾,也无法体现汉中历史文化保护的特色。为此,《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把“传承弘扬历史文化”和“加强张骞墓的保护与管理”一样,也作为了立法目的之一。《条例》还要求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张骞历史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同时,针对网络等媒体多发、易发恶搞历史文化名人的不良现象,《条例》对张骞历史文化保护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规定利用张骞历史文化进行文艺创作、出版宣传、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史实,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六、《条例》对损害张骞墓文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对移动损毁张骞墓保护标志和界桩的行为、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踩踏,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行为以及在张骞墓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倾倒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为张骞墓保护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条例》还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张骞墓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守自盗,造成张骞墓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汉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