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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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1 19:56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文物本体周边200米以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保护单位及文博场所。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交于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0936-4421280

特此通告。

民乐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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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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