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变化,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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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1 2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今天,咱们就来聊聊物权编~

物权编的主体沿用了原《物权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其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

那么,这些变化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又会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呢?

变化一:居住权利首次亮相

物权编中,将居住权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增设的目的,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人、尤其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并且以物权法律条文保护公租房的居住权益。

物权编第十四章第366条到371条整章新增编写了居住权的一应规定,明确了合同订立的要求以及权利内容。

居住权作为一个在物权领域首次设立的权利,一方面保护了公租房居住人、弱势群体等对房屋的居住属性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屋买卖和租赁。对于已登记设立的居住权人,其或有高于购房人的实际占有、使用居住房屋的权限。但这并不代表购房人的利益无法受到保障。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为登记设立,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机关记录在册、予以载明的居住权才能合法成立。这就要求购房人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应当审慎调查房屋登记信息,不单包括房屋产权信息、抵押登记信息,还应关注居住权设立信息。

变化二:业主权利综合强化

民法典物权编相较旧版的2007年《物权法》,在业主权利方面做出了较多的改动和增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分设集体决策门槛

调整决策参与人数

生活中,因为有些简单的决策事项变更时需要满足的要求偏高,业主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形同虚设,无法实现保护业主权益的目的。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物权编重新调整了业主集体决策事项的内容和人数限制。

相比来看,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物权编降低了对决策人数的要求,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变更为“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民法典物权编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促进业主权利的行使。

明确共有部分收入权属

定分止争保障业主利益

小区电梯里流动播放的视频广告收益应该如何分配?社区外墙上悬挂的广告展板收益又该由谁享有?这些钱都去哪了?林林总总的“糊涂账”怎么来算?以往这些问题因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法官需依靠“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双方物业合同约定等因素作出判断。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第282条,使以上问题迎刃而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该条一改小区公共区域收入归属不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不断的局面,此后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外墙广告收入或者有约定的公共区域停车位收入等共有区域的红利收入在物业公司扣除一应成本后,均应归业主享有。

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

为了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情权,维护业主的诉讼权,物权法还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等原《物权法》未能涵盖的条款,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有效行使权力奠定充分基础。

变化三:用地权利各有所“长”

合理设置和利用土地权利结构更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地产田产物尽其用、经济发展欣欣向荣。以原《物权法》为蓝图,民法典物权编之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编的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有引人注目的新增亮点。

放开经营权流转限制

随着经济发展,农民不再仅依靠种田养家糊口,大批青壮年农民工赴城市打拼,农地耕种人员有限,弃耕撂耕现象屡见不鲜。为此民法典物权编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应,将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并进一步放开了经营权的流转限制。

物权编新增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341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改动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限制,从原《物权法》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变更为民法典物权编第342条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完善房屋续期规定

房子续期问题一向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话题,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原《物权法》载明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缴费续期为原则,费用可申请减免为补充,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为指引。

除了以上变动外,民法典物权编为了多方位、多角度地全面保护群众物权利益,新增新设了多条物权保护条款:

1.新设“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材料”,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隐私;

2.补充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除了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外,民法典施行后也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拓宽了物权人的救济渠道;

3.延长遗失物无人认领导致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公告时间由六个月至一年;

4.增强抵押权追及效力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使抵押物转让不致抵押权利的灭失。

……

物权编对条条款款的修订与增补使得民法典愈加饱满缜密,严丝合缝。民法典物权编与其他各编一起构成了一部里程碑式的“新时代人民权利宣言书”。

供稿 | 田 晔

图片 | 网 络

原标题:《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变化,您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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