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遭性侵成年后仍可上告!彩礼钱受法律保护吗?民法总则有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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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01:17

  你的一生,可能不会跟刑法打交道,却无时无刻不与民法发生关联,无论是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养老育幼,还是财货往来、经济往来、财货享用。民法法律最核心的是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昨天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报告。

  这次亮相的民法总则草案对现有规定做出了什么修改?哪些内容与农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1、村委会终于要有法人身份了!

  一直以来,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虽然在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地位。现实中,由于没有民事主体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无法从事一些民事行为,比如签合同、去银行开户等等,阻碍履行公共管理事务。

  有媒体报道,宁夏一个村子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想全村一起致富奔小康,但苦于没有法律上的“名分”,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现在,好消息来了,民法总则草案在法人分类中专门增设“特别法人”,要给村委会合法身份了。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秘书助理王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为了特别法人之后,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享有的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就能够得到法律更周到的保护。比如农民的知情权,有权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来公开相应的财务状况;再比如,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些收益,对于这些收益的盈余分配,其成员也有利益分配请求权。”

  2、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实现老有所依、幼有所养

  针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王雷认为,总则草案四审稿对老年人的监护进行了有益的突破,那就是老年人在自己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可以事先通过协议的方式选定一个监护人,当自己因为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由他之前选定的这个人来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协助自己的日常生活。这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应对老龄化社会的一个有力的立法举措。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王雷认为,对于留守儿童而言,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稿也体现了对于儿童利益的最大化,要对儿童进行特别优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儿童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又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乐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来承担的,根据相关规定,父母的监护资格可以进行撤销,以保障“幼有所养”,保证留守儿童必须要有合适的监护人进行监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

  图为《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秘书助理王雷(中)、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主持人康乐(右)

  3、留守儿童不幸受性侵,成年后仍可“算账”

  去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通报,首次成功打掉一个利用“暗网”等互联网媒介传播儿童淫秽信息的群体,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还根据视频内容,在全国抓获300多名涉嫌性侵儿童、制作视频的犯罪嫌疑人,遭到性侵的儿童有30多人,年龄最大的10岁,最小的只有1岁,都是当地的留守儿童。

  很多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害时,可能对此没有足够的认知,或者是不敢声张。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一旦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受害人家属觉得很耻辱,不少人都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有的受害人成年后开始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受害者终身遗恨。而现在,诉讼时间有了新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草案此次对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作出重要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

  4、盗了我的信息,骗一分钱都不行

  2016年8月,山东临沂18岁女孩徐某,因遭遇电信诈骗被骗走近万元学费。对于家境条件一般的她来说,骗子夺去的是全家省吃俭用的家底,女生悲痛欲绝后导致心脏骤停,虽经医院奋力抢救,但最终含恨离世。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互联网技术的发达,让个人信息的泄露变得“轻而易举”,民法总则的这项规定,是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保护。王雷认为,这呼应了我们在网络时代、信息时代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民生关切。

  5、案子告不告,最长可以考虑三年

  民间借贷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很多老百姓往往因为不懂法,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随时起诉,殊不知法律对诉讼时效是有规定的。

  据媒体报道,小赵和小孙均是河南同村老乡。2010年5月,小孙向小赵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小孙未还款。小赵碍于情面一直未向小孙催要。2013年4月,小赵因结婚急需用钱,才找到小孙索要欠款,不料小孙竞耍赖拒还。无奈,小赵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现在,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家的权利,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如果是3年,小赵的钱没准就能要回来了。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朱宁宁认为:“伴随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有必要适当延长。同时,考虑到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经济流转,通信手段的现代化使行使权利更加方便,导致普通时效期间缩短的趋势,草案在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后,对民事诉讼时效做出修改,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的2年延长为3年。”

  6、你的彩礼钱受法律保护吗?

  据媒体报道:芳芳经他人介绍,跟小伙儿胡钢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胡钢提出分手。2014年,胡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芳芳返还彩礼。芳芳称,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不要女方,则女方家不返还彩礼,反之,女方不要男方,女方家返还彩礼的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法院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支持了芳芳的诉求,判决芳芳不返还彩礼。

  这个案例就是“依据习惯判案”。针对法律还不能全面替代民间风俗习惯的现实情况,此次的草案特别增加规定,基层审判中可以适用当地的风俗习惯。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认为:“习惯法是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对习惯进行了认可。此次草案把习惯入法,更具积极意义,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还缺乏一般性、系统性、体系性的安排,需要进一步予以重视和加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民法典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也就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在民法总则出台后,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在今天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表示,草案总则体现了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这次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是我国改革开放38年,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巨大变化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的,草案的所有规定大到基本原则的确立、权利的确认,小到一些细微的条文修改,都体现了时代性。比如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再比如草案里对个人信息、数据和虚拟财产的规定,在民法上规定要对这方面提供民法上的保护,同样是有时代特征的。对于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在这里一时还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这次的民法总则也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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