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网站“青少年模式”面纱,《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网络保护初显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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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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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6月1日,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新法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作出了很多突破性规定,亮点颇多。本文所涉“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案”系由上海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两位委员贾欣彦律师、刘庆律师承办。

本案审结于民法典实施后新未保法实施前,一方面对“未成年网络打赏”乱象的整治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承办律师在本案中争取到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是谓民法典后该类案件获得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承办律师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一员,希望通过对个案的推动,引起更多人关注案件背后的意义——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案审结果

2021年5月,关于案涉15岁少女在某网络游戏APP中消费打赏21万余元的案件画上句点。承办律师在本案中与被告运营公司进行了多轮庭前谈判,并争取到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最终,该案经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目前,被告公司已悉数退还全部充值消费款。

案情摘要

2021年2月,张先生(化名)即本案原告佳佳(化名)的父亲,在多方投诉维权无果后,找到了上海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贾欣彦律师、刘庆律师,对女儿佳佳在某游戏陪玩APP中被诱导高额打赏一事寻求维权帮助。

佳佳是一名在校初中生,自2020年7月起瞒着父母在某游戏陪玩APP中陆续打赏消费高逾21万元。佳佳一直以在网上找心理咨询师治疗为名,向父母索要“咨询费”,直到女儿因抑郁症复发不得不接受住院治疗,父母才发现长期以来女儿都在该APP中充值,用于打赏主播高额消费。

张先生认为,运营公司未尽监管义务、主播恶意诱导打赏以及聊天内容中大量涉及暗示性语言等等情形,是导致女儿如今病情加重、身心受损的罪魁祸首,运营公司应该对此负责,不但要全额退还,还提出了对像女儿一样的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侵害的忧虑,希望向运营公司讨一个说法。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支持起诉权不仅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

当下,越来越低的“触网”年龄对新时代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针对层出不穷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和网络侵害,检察机关全力守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在检察机关未检工作创建35周年之际,作为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人”,检察官在致力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同时,也积极适应时代需求,以检察履职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的新格局,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来源:松江检察)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心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个案思考

承办律师在接受张先生委托后,对本案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与调查,佳佳作为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是法律上定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佳佳的父母对其高额打赏行为并不知情,高逾21万元的打赏显然也超过了她的认知范畴,故,其父母要求退还钱款于法有据。

关于本案,承办律师从以下四个方面着眼:

1、实名认证可绕行,青少年模式存漏洞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亲自注册并在涉案APP中探查,我们发现,尽管涉案运营公司在APP平台中公示了一系列的“用户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等文本,并在其中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条款,但却浮于表面,仅仅是为了公示而公示,并无实际可执行性。在该APP中,用户无需阅读公示文本即可登陆使用,所谓的“实名认证”变成了可绕行条款,用户可随意设置年龄,“青少年模式”也只是一个“周瑜打黄盖”的bug,这些都为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并豪掷千金提供了便利。虽然新业态发展势必要更容易推广和获取利润,但涉案运营公司此种无门槛、无限制的可以堪比开放性的注册模式,势必会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造成伤害。

2、网络监管失责,涉嫌低俗暗示损身心

我们发现,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平台对用户的言论监管也多是浮于口号性的提示,从本案未成年人“佳佳”的大量聊天记录中,可以探寻到很多本不应该是未成年人涉足的言论,绝不仅仅是诱导打赏的内容,还有更多不恰当、不适合的涉低俗暗示等内容,最终导致本案的“佳佳”受到身心和财产损害的多维打击。

3、取证维权多维度,寻求检察支持起诉

在类似案件的承办中,承办律师认为一方面需要注意取证难度和多角度手段的维权问题;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在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并引以为重,避免因维权而造成未成年人隐私泄露而造成的二次伤害。

另外,依法寻求检察院对本案的支持起诉,争取到“国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支持,也是本案顺利解决的一个关键所在。

4、亲子关系回归,监护本位需提升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带给我们的另一个思考是关于父母监护权与亲子关系摩擦方面的问题。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对此类涉案企业和平台加大监管力度,也希望通过个案能唤起这些运营者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上,真正的去实行严格审查义务、提升技术手段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但是,无论是法律法规,亦或是新业态的管理办法、技术性提升其实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滞后性的,作为父母应当积极关注孩子的成长,履行监护职责,从良好亲子关系建立开始,回归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权第一位原则,从源头上让未成年人避免本案中佳佳的类似遭遇。

本案最终的结果,补平了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的财产损失,达到了委托人张先生的诉求目的,作为民法典后该类案件获得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首例,它无疑是成功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该类案件中未成年人身心所遭受的损害并不能简单的基于一次诉讼或一个审判结论来获得填补。作为律师,作为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一员,我们并不认为这是以本案为个案代表的同类案件所追寻的最终目标,我们关注的从来不只有个案正义,还有助力未成年保护得以“至千里”的法治进步。

如今,未成年人涉足网络的基数越来越大,根据2020年5月,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在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75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93.1%。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游戏、主播UP主等新型业态的蓬勃发展,大额打赏、游戏充值这些行为也频频发生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减,每一条每一点都牵动着亿万父母和家庭的神经。本案也绝非孤案,许多家庭遭遇了巨额经济损失,也面临着崩塌的亲子关系的挑战,甚而造成如本案的未成年人发生的抑郁症等精神类疾病诱发的严重后果,它们带来一种真切的痛感,让每一个为人父母者感同身受。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在今年六月一日实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之际,我们希望通过本案再次引发大家的思考:如何给孩子们提供行之有效的网络保护?这才是本案的意义所在。

解读新修订未保法“网络保护”章之亮点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实行。在这部可称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小宪法”中,单独并新设立“网络保护”章节,共17个条文,这些条文吸收了过去的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规章、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将其提升到法律的角度。针对当下未成年人日趋加大的网络使用数量,对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所有网络服务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时,要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明确了网络游戏要经过特殊批准的制度;为了综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及保护其隐私权,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个系统是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创设的一项重大制度,明确规定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教育和引导功能。

一、年龄门槛——第72条、第76条

16岁门槛:未保法将年龄门槛设置在16岁这个界限上,这也提醒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尤为关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注册直播服务等情况,16岁以下的是绝对禁止开通直播打赏的功能,16岁以上的虽然可以开通注册,但也应符合特定条件等。

14岁门槛: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运营者行为的限定——第74条

“不得为”行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应当为”行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三、防网络沉迷——第68—71条

需要多部门配合干预: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

负有技术手段干预义务的: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职责: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四、鼓励规定——第65条

鼓励研发有吸引力的未成年人模式: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结语

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课题上,每个成年人都应该负起自己的时代使命,因为“少年强则国强”;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需要社会各行各业协同努力,政府机关、企事业组织、公检法司等都是这把保护伞的支点,律师自然也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支点,肩负时代使命,以个案正义积跬步,冀以助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至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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