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正常社会化的弱势和重新违法犯罪之强势这两维性特点。从各地近年来依法提起公诉的对象统计来看,“两劳”人员再犯罪占所有罪犯的比例高达15%,不得不引起重视。
一、对现实状况的统计剖析
观察优于想象。“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从笔者统计的数据和案例分析来看,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个、共性现象有:
1、本性使然,积重难返。19世纪的意大利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说。后来,在其晚期著作中将其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生的影响。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不是由于基因而是由于堕落。同时,有资料表明,有懒惰、馋嘴、酗酒、好色等恶习的刑释人员,更容易重新犯罪。这些人恶习很深, 犯罪已成为其生活的“ 乐趣”,已形成反社会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一旦遇到不良诱因,立刻“反弹”。
2、改造失败,变本加厉。“重新社会化失败,反社会人格形成,是重新犯罪的心理基础。重新社会化失败,是指一些罪犯经过服刑,犯罪心理非但没被消除,反而更加牢固,或者由于交叉感染,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犯罪手段更加成熟,危害更加严重。”列案例。如在监狱被“狱友”同化,没有彻底改造思想,反而归咎于社会、仇视社会、报复打击者、亲人等等。
3、皈依无门,别无出路。现实中,初犯为青壮年的比例较高,我国采取的是重刑主义,通常在狱中,他们要错过人生最重要的年华和汲取科学文化知识的宝贵机会。出狱后,他们或体弱多病、或缺少谋生手段,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受社会、家庭歧视,生活压力骤增,因而很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还有不少迫于生计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二、客观看待我国现有机制的缺陷
现象产生必有深层次的因素存在。除了罪犯本人以及社会偏见的原因外,再犯罪现象也折射出我国在预防和挽救机制方面中的不足之处。
1、手段简单,欠缺改造效果。监禁刑本身的缺陷和在操作过程中的失误往往使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并不完整。国内外学者大量的调查与研究结果表明,罪犯的监狱化是同罪犯的再社会化相抵触和背离的过程,对罪犯健全人格的成长和重返社会的目标的实现起着阻碍和破坏的作用。一是从监禁刑本身特点来看,封闭性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形成矛盾。《监狱法》第六十二条至第七十条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内容作了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为内容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据了解,目前的监狱虽然也有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培训,但事实上,这些所谓初级是远远不能满足立足社会这一客观要求的。二是封闭式服刑生活“极易使一些罪犯感受和认同监狱亚文化,使他们与社会更加疏远”。罪犯一般都经历复杂, 人员交往复杂, 服刑期间长期生活在一起,使得他们多种价值观的并存,形成“道德失落”和“价值空虚”,有些由于臭味相投而成为生死之交,有些互相传授犯罪心得,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犯罪手段更加成熟,这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三是监企合一。监狱在实际运行中,既担负着执行刑罚矫正犯罪的专政职能,又要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但监狱企业大多数并不具备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优势,监管改造与经济效益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狱警无法把全部精力投入到监管改造工作中去。
2、执法谬误,偏离刑罚价值。初犯时,司法机关执法不严, 打击不力,强化或诱发了个别人重新犯罪心理。这些人大部分原判刑不重, 甚至过轻。资料显示,南京某监狱的减刑、假释的比例为33%,即每年都有33%的犯人得到减刑或假释,基本上每个人在三年内都有一次减刑或假释的机会。分析来看,有些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时,不是综合评定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而是过多考虑危害结果、年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滥用缓刑或假释制度,使得部分人抱着“混改造”的想法,具有“打个瞌睡就能出去”的心理,使得改造的成效颇微。在交付执行过程有些人民法院没有将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和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有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再如针对刑事自诉案件做出的缓刑判决,法律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监外执行中,原执行机关、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回访考察是一句空话,致使这部分人处于“真空”状态,造成脱管失控,再犯罪就不足为怪。综上种种,由于打击不力,改造轻松, 在他们的思想中, 犯罪成功的体验和受惩罚的强度失调, 因此对再受惩罚也觉得似乎不要紧, 情愿冒铁窗风险再次体验犯罪的“满足”。
3、社会壁垒,回归普通尴尬。从精神方面来讲,社会歧视效应是造成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产生“精神隔离”、导致重新犯罪的特殊原因。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刑满释放人员鄙视厌恶,甚至不相信这些人中的大多数能够改造好, 因此他们大多数是精神包袱较重,。在笔者询问的刑释人员中,只有五分之一的人认为社会成员对他们的态度是友好的。他们更多地是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受到来自周围群众甚至自己的家人的漠视与鄙视。这使他们在社会人际交往上处于“退缩”状态,精神无处寄托。从经济方面来讲,刑释人员自食其力困难。我国现有的就业市场本就紧张,加上刑释人员大多年龄偏大、文化较低,就业更加困难。据了解,大多数人没有通过地方政府与街道得到安置,有些是通过自身或亲戚朋友等渠道就业。而现在的企业、单位对刑释人员都设置了就业“壁垒”,根本不招收甚至不准予有“前科”人员参与招聘;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罪犯回乡后,无田可种;银行贷款需要信用和抵押,罪犯回归后,无资金经营。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生活必需的经济来源就可能转向非正常渠道来获取。
三、建立和完善预防再犯罪机制的思考
1、预防再犯罪机制的逻辑起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预防再犯罪机制的逻辑起点。刑释人员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和谐的特殊群体, 妥善安置刑满释放人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转变,法律不再仅仅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的工具,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已成为其实施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首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对刑释人员而言,他们处于竞争中的劣势地位,曾经的经历也容易使他们产生被剥夺感和扭曲心态, 极易走向再次犯罪,这是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其实,是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刑释人员也是公民的一员,理应享受“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那么,必须保障其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其成为对社会、对人民有用的人。再次,是公平正义的内在需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刑释人员社会化的弱势使得他们与其他公民并不处在同一起点之上。同时,社会现状又使刑满释放人员难于获得机会公平,这需要国家机构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刑释人员的利益实现。
2、预防再犯罪机制的整体框架。“预防再犯罪机制应该是一个本着既有目的, 充分运用法律的意志性, 借以规范刑满释放人员处遇的积极过程。”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后,得出结论,犯罪人的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在现代社会, 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管理体制、社会心理等趋于复杂和多元,这也就决定了预防再犯罪机制需要针对各种不同属性的矛盾建立不同类别的、由多种社会规范并存的控制体系。需要通过对包括理念、法律制度、管理机构、保障项目等各个层面的考察和研究来建立并完善这一制度。
3、预防再犯罪机制的脉络细化。
第一、健全和完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1)正本清源。“只有当刑罚作用足以抵消或制止促成犯罪的因素的条件下,刑罚才能够预防犯罪。”因此,打击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 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是对潜在“再犯”的最大威慑。如果说对一般罪犯打击的强度能大于罪犯通过犯罪所得到满足的程度,将极大减少“铤而走险”的心理存在。(2)行刑调控。应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法定条件。有前科劣迹尤其是有与此次犯罪相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或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感化矫治未见明显效果,悔过态度难以确认的、家庭结构不完善,居住环境不良的情况应当慎用或不用缓刑、假释。(3)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对象在适度强制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直接感受到社会的要求和责任,提早适应社会生活和社区人文环境,有助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和减少了监禁刑对罪犯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罪犯提供了从“监狱人”到“社会人”转变的条件。但这一制度的实行前提必须是针对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较低的人员。
第二、实现监狱制度的法治化、现代化、专业化。(1)加强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分类改造。面对今日社会生活中多种多样的犯罪,其主观犯罪因素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实际生活中,“天生犯罪人”与“本质善良”的罪犯都有,如“数进宫”的恶性人和“大义灭亲”动机私自杀死作恶多端的儿子或者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情节都存在,这就需要“对症治疗”。这就要求管教干部从实际出发,罪犯逐个地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导致该犯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与客观的因素来确定改造重点,制定矫治方案。美国的监狱区分为最高警戒度监狱、中度警戒度监狱和最低警戒度监狱。在最高警戒度监狱里,监管的重点是安全和警戒,监狱当局严格限制犯人在狱内的活动。而在中度警戒度监狱里,狱方除注重安全警戒外,也注重对犯人的教育和改造。在这里,犯人有较大的活动自由,有较多机会参加生产劳动、教育改造和接受咨询。而在最低警戒度监狱里,犯人有非常大的自由,关在这里的犯人都是监狱当局认为可以信赖,不会越狱的犯人,他们很多是白领犯罪的罪犯。在美国,法院宣布对罪犯的刑罚后,罪犯不是直接被送往服刑监狱,而是被送往接收监狱。接收监狱根据罪犯的案情,以及其在接受监狱中的表现,确定其应到哪一类监狱服刑。这对防止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使每个犯人能在最适合他的环境中改造是很有利的,也符合“重典治乱”的规律,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值得借鉴。(2)加强与社会接轨的文化技能培训。现代刑罚目的必然要求监狱必须把教育改造摆在中心位置。监狱一切工作的重心是如何做好教育改造,以实现现代刑罚的主要目的。其可以有这么几个着手点:参考或引进各高校的远程教育系统,充分发挥电化教学形象、直观、生动、快捷的作用,弥补师资力量不足的矛盾;可与当地教委协商,尝试在狱内开办自学考试“特殊考点”;充分借助社会力量,积极探索“开放式”办学的教育格局,引进汽车和摩托车修理、计算机应用、社区医学等职业技术教育,甚至可以与有关用人单位联合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技术培训,使服刑人员出狱后基本掌握谋生的手段。(3)加强心理干预与矫正。许多犯罪都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相联系,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犯罪的却是其他心理因素。比如,贪慕虚荣、心胸狭窄、易于冲动等等,狱内改造必须首先矫正他们的不良心思。另外,刑释人员普遍认为,他们被判刑入狱改造,是一次严重的挫折。不少人投入监狱后悲观厌世,破罐破摔。所以在服刑改造期间要注重对他们进行心理干预和受挫能力锻炼。某女子监狱在犯人心理健康方面的努力就值得借鉴,如设立宣泄室给犯人发泄压抑心理之所,定期心理咨询帮犯人舒缓心灵的重负,亲情会见室让犯人有机会和家人特别是孩子亲密接触等。(4)加强职能部门的专业性。监企分开实际上是把监狱的刑罚执行功能与经济职能分开,把创造经济利润的功能剥离出来,以还原监狱国家的刑罚执行机构的本来面目,这是监狱体制改革的关键。原属监狱的企业脱离监狱的管理后,可以成立监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其统一管理。
第三、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化、深入化。按照默顿的社会结构理论,社会结构为刑满释放者规定了合法的奋斗目标,即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我国现有的社会结构应该为刑释人员提供实现这一目标的合法手段而努力。(1)保护应有的基本权利。除仍剥夺政治权利的外,每位公民都享受选举权利和政治自由。此外他们的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重权、以及婚姻家庭权劳动权利、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以及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必须被尊重。这要求社会主管部门认真掌握好法律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刑释人员的权利;形成社会舆论保护氛围,针对一些社会传统偏见进行正面的宣传引导。(2)强化安置帮教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由政府牵头在社区或其他基层组织建立回归社会人员工作管理站,对回归人员进行登记、安置、帮教、考察、汇报、评比、回访、劳动力安置、就学帮助、心理跟踪干预,尽力设法解决刑释人员在社会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并且与当地公安机关、工作单位一起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使他们尽快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政府还应出台一些倾斜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企业招收回归人员就业。(3)社会救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必然有一个适应社会的过程,中间会面临许多实际困难,如无生活来源等,需要社会给予帮助和救济。社区服务应该积极开展回归人员的救济,如定期发放救济款物、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对老弱病残积极送入敬老院或治疗。其资金来源可以由政府拨款、提取刑释人员在狱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接受社会团队或个人资助等组成。(4)正确发挥舆论导向。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影视制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那些靠勤劳致富的刑释人员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引导刑释人员走正道、做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