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案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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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04:28

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罗定市环境保护局。

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2017]76号),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罗定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2017]76号)决定对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罗定市畜禽禁养区和非禁养区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包括养殖户、散养户)。……第五条 禁养区包含以下区域:(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十六条 相关术语解释。(一)畜禽养殖: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二)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的养猪场、1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蛋禽场、20头以上的奶牛场、10头以上的肉牛场、50只以上肉羊场和100只以上的肉兔场以及达到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2011年8月25日,罗定市人民政府发出《罗定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通告了罗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范围及具体的“三区”划分范围,其中规定:禁养区范围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方位、边界附图见附表、附图)。《罗定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附件《罗定市畜禽区禁养区划定范围》规定 “1、七和电站上游3公里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向上游延伸3公里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两岸陆域500米。”

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铭,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为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管理区古龙村。原告在位于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管理区古龙村建立养殖场并且在水源(河道)边上养殖,原告饲养山鸡的场所距离七和电站上游水面1.7公里。2017年5月10日,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前往原告经营的涉案养殖场进行检查并向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铭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养殖场饲养山鸡年出栏量50000只,月均存量3000只,具备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2017年5月22日,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罗环责改字[2017]78号),认为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管理区古龙村经营养殖场,其经营养殖场的区域属于罗定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原告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原告对被告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罗环责改字[2017]78号)不服,于2017年11月21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判决。

2017年8月1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罗环罚告字[2017]76号),被告就查明原告的违法事实、拟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向原告做了告知,并告知原告可以要求听证。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送达给原告。2017年11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听证申请。2017年11月13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15时在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五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有关事项告知了原告。2017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延期举行听证会通知》,决定将听证会延期至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举行,并将该通知当天送达给了原告。2017年11月27日,被告组织听证会,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

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2017]76号)认为: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主要经营农作物种植、家禽、家畜饲养、山鸡饲养;销售:家禽、家畜、山鸡、水果、蔬菜、预包装散装食品、乳制品、肉制品、农产品等,占地面积有120亩。设有传统示范场、山鸡养殖场、种植基地、实验室、保温室、蛋场、冷库;主要生产设备有饲料颗粒机、全自动宰鸡机、全自动捉鸡机和粉碎机等。该单位饲养山鸡年出栏量为50000只,月均存栏量为3000只。经核实,你单位山鸡养殖项目的选址属于罗定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分、张某铭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原告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2017]76号)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一、立即撤销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2017]76号)。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判要旨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在本案中的执法主体适格,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又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罗定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规定禁养区范围包括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方位、边界附图见附表、附图)。《罗定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附件《罗定市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规定 “1、七和电站上游3公里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向上游延伸3公里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两岸陆域500米。”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位于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管理区古龙村的养殖场距离七和电站上游水面1.7公里,属于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被告认定原告经营的养殖场饲养山鸡年出栏量50000只,月均存量3000只,具备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有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铭所作《罗定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原告辩称其有几个养殖场,在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管理区古龙村的养殖场所未达到规模养殖,只有几百只,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故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管理区古龙村养殖场选址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罗定市环境保护局据此事实,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对原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人民币1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原告认为在收到被告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经停止了违法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就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等对原告进行了告知。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组织了听证,在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后,根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的行政程序得当。为此,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罗定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2017]76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广东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饮用水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案例。饮用水的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我国农业农村在取得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相应的资源环境代价,主要表现为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共存。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推进多污染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案中,原告经营的畜禽养殖场建设在罗定市素龙街道龙税管理区古龙村,该区域属于罗定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属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其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被告罗定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决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法官后语

乡村振兴战略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强调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保护农村自然生态中,首要解决的是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处理与循环利用,此问题的解决也是水源保护区水库水质问题解决的关键。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继而提升了农民生活品质,促进美丽乡村建设,让乡村成为生态宜居的家园。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绿色发展引领乡村振兴。

编写: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陈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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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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