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野猪:狩猎我之前,请考虑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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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17:56

11月15日,德江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万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捕猎工具予以没收,赔偿生态环境受损费500元。为满足口腹之欲,竟然打起野猪的主意,最终被判刑又赔钱,得不偿失。

【案件简介】2021年9月,被告人杨某万通过抖音平台购买捕猎工具升压器后,与电瓶、铁丝网组装成高压设备用于捕猎野生动物。在9月底,杨某万通过自行组装的高压设备捕猎到野猪1头并食用。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随即前往侦查并扣押作案工具。随后,经公诉机关提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杨某万非法狩猎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受损的民事责任,依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核算,被告人杨某万捕获到的野猪基准价值为500元/头。据此,被告杨某万应承担因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在贵州省林业局发布通告规定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的禁猎期和禁猎区后,被告人杨某万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环境保护法庭综合被告人杨某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宝贵的自然资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功能。希望通过该案引导广大群众更加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保护和珍爱野生动物,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标题:《【以案释法】野猪:狩猎我之前,请考虑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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