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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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4 23:09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驻大理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

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全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17〕47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对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州委、州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全州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全州民营经济增加值完成456.7亿元,同比增长12.6%,占全州GDP的比重达到46.9%,对稳定增长、创新发展、扩大就业以及财政税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州民营企业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对民营企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民营经济发展还有较大差距。民营经济活则全局活,民营经济兴则全局兴。全州各级各部门务必不断深化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全面深化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激活民间投资、破解企业发展难题上下功夫,形成崇企重商、亲商安商、帮企富企的鲜明导向,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培育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呵护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全面贯彻落实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提高到新的水平。(各县市党委、政府,州级各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二、实施创新型、科技型和成长型民营企业培育工程 

全面贯彻落实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明确的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上台阶的支持鼓励政策。省级项目争取和州级项目支持优先倾向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加大专利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贷款发放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打造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型创新企业新产品研发、分析检测、成果孵化转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提供专业、便捷、集中的技术支撑与服务。实施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投产并当年纳入规模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主营业务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 亿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烟草、电力行业和高污染、高耗能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除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万元,但其当年纳税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3%的,按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金融办牵头,州统计局、人民银行大理中心支行、大理银监分局等配合)

三、着力解决民营企业项目落地难问题

推进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省委、省政府调结构、稳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精准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坚持和完善州县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重点项目和州县市部门对口解决问题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7〕48号),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放权市场,构建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时间最短、企业和群众办事便捷、监管依法依规、服务热情周到的法治化、公开化、透明化政府服务“软环境”。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实行联审联批和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其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项目,由所在县市一名副县领导直接负责有关协调工作;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项目,由所在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直接负责有关协调工作;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项目,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挂钩联系;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项目,由州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挂钩联系。凡属民营企业重点项目,涉及县市都要建立“一对一”服务机制,实行“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力争让企业“只进一道门,只拿一次文”;凡属州政府领导挂钩联系的重点项目,均在州级相关部门设项目推进办公室,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纳入重点稽察工作范围,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大稽察力度,建立有关问题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机制。(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

四、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

州、县市成立帮助民营企业融资的协调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银政企对接会,强化政银企合作,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民营企业,不减贷、不压贷、不抽贷,到期延贷,提高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匹配度。强化州创新融资担保职能,改善经营管理,做大政府融资担保平台。统筹整合资金注入州工投公司,把工投公司打造成投融资能力强、覆盖面宽的投融资平台,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贷款调头等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扩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对有市场但缺资金的企业或对企业优质产能进行封闭式贷款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支持。不断扩大州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等。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州金融办、人民银行大理中心支行、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工投公司牵头;大理银监分局等配合)

五、着力解决民营企业成本高问题

认真贯彻国务院印发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实施方案》,按照普惠性、平等化原则,落实税费、融资、交易、社保、物流等系列优惠政策,全面降低实体经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为民营企业减负松绑。落实国家各类税收政策,推动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动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采取下调、缓缴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多种方式,推动人工成本合理降低。加快推进增量配电网建设,结合电价改革,持续提高工业用户电力市场化交易参与度,探索大用户“点对点”直供电机制,促进水电就地消纳,降低用电成本。制定出台降低工业企业等实体经济用地成本的具体政策措施,探索实行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政策和奖励政策,优先统筹重点工业项目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重点项目落地。(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商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地税局、州国税局配合)

六、积极拓展民间投资领域

按“非禁即准”的原则,对民营资本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凡是对国有、集体和外资企业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采取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及企业经营管理。围绕全州“六大重点产业”和“五网建设”,优选和推介一批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入。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民用机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州发展改革委、州国资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境保护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等配合)

七、深入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融资支持、管理水平提升等创业创新服务。继续实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州发展改革委、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商务局分别牵头)

八、营造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鼓励支持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在实践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加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积极推荐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对为我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优秀高层次人才等荣誉称号。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注重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引导民营企业家投身光彩事业、“万企帮万村”活动。(州委组织部、州委统战部、州人社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工商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分别牵头)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鼓励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挂钩联系的领导干部每年到联系企业调研不少于 2次。州县党委、政府每年召开1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座谈会。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各县市党委政府,州纪委、州监察局、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级有关部门分别牵头)

十、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

调整充实大理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作用,每年召开 2 次以上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县市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级考核办法,建立我州科学、公平、有效的民营经济发展量化考评指标体系。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推动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进一步改进各项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定期做好专项督查。认真配合省工商联做好每年1 次的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工作,及时整改督查和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州级单位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工商联、州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政府分别牵头落实)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州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凡与以上意见不一致的,按以上意见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

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州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17〕47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政策体系,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依法制定、完善我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政府合同管理、禁止交易限制、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等方面的事项。

2.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我州现行的涉企政策措施。注重合理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给予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有序清理废除现存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3.全面推进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为民营企业准入扫除不合理障碍。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州委编办、州工信委、州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探索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杜绝粗暴执法、简单执法,将涉企法规政策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不断拓展监督形式,形成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反馈回复、督促整改的长效机制。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和优势,对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为民营企业撑腰壮胆。

5.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建立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评估,注重行政执法效果;对轻微违法行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

6.建立行政处罚公开制度,公开涉企行政收费目录,杜绝涉企乱收费;积极推进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文书电子化,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探索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制度,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民营企业进行登记,杜绝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和随意执法。定期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州委编办、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工商局、州广电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司法保护,营造稳定的营商环境

7. 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严禁违法使用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应依法保障其行使经营签字、委托授权、会见律师等合法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兑现。

8. 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9.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

10.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纠正行政机关懒政、惰政。

(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产权保护,严格涉案财产处置规定

11.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定,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12.依法认定民营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积极探索涉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会调解的有效衔接;实行司法确认与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无缝对接,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纠纷。

13.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不得扩大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

(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公安局、州国资委、州司法局、州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保障机制,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14.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15.依法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民营资本全面开放投资领域,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坚决取消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做到同股同权,切实保障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

16.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依法查处垄断协议、价格违法、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毁坏民营企业信誉、泄露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招商局、州公安局、州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政府履约行为

17.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对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签订前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严格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城镇、环保、林业、水利等各类规划。签订合同时,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政府合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18.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9.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等措施弥补民营企业合理损失。

(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州财政局、州招商局、州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政府举债,全面清偿政府欠债

20.在全面清理依法依规应由各级政府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基础上,开展“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行动”。每年由各级政府制定还款计划,明确还款时限,还款金额,在规定的还款时限内完成偿还工作。同时,针对问题症结,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21.按照“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明确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偿还政府欠款的责任主体。各县市的欠款,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偿还欠款负总责,州级各部门的政府欠款,由欠款部门负责偿还,涉及确需调整概算的、投资审批部门要主动按规定和程序做好配合。

22.分类处置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对已被依法认定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构成损害的,依法及时赔偿;对已经双方对账确认或者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当赔偿民营企业的债务,必须自觉履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增强法治思维,提升依法治企能力

23.与党政领导挂钩联系民营企业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法律帮扶;探索在园区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团,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政策库”。

24.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规范民营企业治理机制。规范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民营企业依法经营。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民营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25.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引导企业家强化法治意识,学法、懂法、守法、信法、用法,增强法治思维,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

(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政府法制和政策研究室、州工信委、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广电局、州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转换政府职能,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26. 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予以扶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将政府部门中适宜于行业协会和商会行使的相关业务职能,移交给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商会承担,切实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移进程。

27.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推动民营企业行业自律,明晰社会共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鼓励以行业协会、商会公约、章程等方式进行行业规范,引导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对民营企业违规行为进行行业监督,对民营企业遭受的违法侵害依法维权。

(州工信委、州民政局、州工商局、州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涉企执法责任追究

28.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问责。

29.强化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和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对有案不立或者拖延立案,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0.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

(州纪委、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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