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店门外不是你的“专属场所”,请勿超店面经营 !
2020-05-02 18:30
一直以来
超店面经营治理
是困扰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
经常陷入
“治理、反复、再治理、再反复” 的怪圈
超出门窗进行摆卖经营乱设摊
不仅对过往行人行走造成不便
更影响市容市貌
给城市品位大打折扣
无形中损害着市民群众的长久利益
为进一步规范商户经营行为
维护城区良好秩序
打造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改变思路
“劝导+处罚”两种模式相结合
常态化开展市容市貌整治
对店主进行耐心宣传教育
剖析超店面经营行为的危害性
引导经营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对于 “屡教不改”的商户进行处罚
切实维护好良好的城市形象
近日,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了两起超店面经营行为,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两起案例吧!
公园路
超店面经营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0日,云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至公园路时发现有家玻璃店门口人行道上正在制作铝合金窗,而旁边副食品店的门口人行道上摆满了酒缸、酒坛。这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也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两家店铺经营者徐某、张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在2020年4月13日18时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4月14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至该路段时,发现副食品店及玻璃店均逾期未改正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决定对其涉嫌超店面经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开具了《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位当事人徐某、张某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中队接受调查。
案件结果: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两位当事人徐某、张某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属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3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徐某、张某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诉和申辩。
2020年4月28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什么是超店面经营?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nd
来源 | 机动中队 周丽梅
编辑 | 杨聪玲
审核 | 张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