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等,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地区的饮用水安全。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