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健康 有你有我】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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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5 06:06

第二章 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树立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

第九条 公民应当增强国防观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

公民应当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尊重、关爱军人及其家属。

第十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知晓家乡历史地域文化,热情礼貌待客,主动介绍民情风俗,展示文明城市形象。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公民应当践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守则、学生守则等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有关单位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积极参与扶老、赈灾、济困、助残、助学、疫情防控等公益活动;

(三)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和特困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群体;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拾金不昧。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不袒胸露背;

(二)言行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脏话;

(三)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参加集会和观看演出、赛事、展览等活动,遵守秩序,服从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六)开展露天文体娱乐活动时,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控制噪声,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七)在经营活动中,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城市雕塑、城市小品、健身(休闲)等公共设施,保护冰雪景观,不攀爬踩踏,不污损破坏;

(二)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野菜和果实;

(三)不在公共区域乱搭建、乱挂晒、乱堆放、乱占挖、乱泼倒;

(四)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要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要佩戴口罩;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六)餐饮经营要净化油烟、控制净化设施噪声,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七)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在允许的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及时清理垃圾;

(八)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焚烧祭祀品;

(九)按照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冰雪;

(十)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指示的按照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遇车辆礼让时要迅速安全通过;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秩序,不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礼让老、弱、病、残、孕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

(三)驾驶机动车不强行变道加塞,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不抢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进入人行道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停车标识或者在非禁停地点有序停放,不在人行道、消防通道或者其他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任意停放;

(七)公交车辆和出租车辆上下客应当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八)爱护和规范使用共享自行车,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

(九)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娱乐、装修装饰、使用乐器、体育锻炼等活动,合理安排时间,控制噪声,不影响邻里生活;

(二)不占用公共绿地和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饲养家禽家畜、种植果蔬;

(三)不在建筑物外墙、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四)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五)不在建筑物楼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六)其他维护社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厉行节约,反对铺张,减少舌尖上的浪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

(三)增强公共卫生防疫意识,使用公筷公勺,倡导分餐;

(四)减少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排放量,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

(五)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六)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文明上网,不浏览、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暴力、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维护景区景点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文明就医,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二十三条 公民应当尊师重教,不在校园聚众滋事,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束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不得进入商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和其他设有禁入标识的场所,不得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民应当控制吸烟行为,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和其他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区域)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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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文明健康 有你有我】黑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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