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敢买卖?非法收购“金毛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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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4 01:11

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黔南州首例公开审理并判决的“金毛狗”保护案,为进一步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图注: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初,被告人韦某胜在三都县大河镇以0.7元每斤的价格与龙某勤、韦某友等人收购得“金毛狗”共计350余公斤,后将收购得来的“金毛狗”运至广西金城江销售,获利600余元。

2022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韦某胜到三都县都江镇赶集时遇到一名叫杨某腰(另案处理)的妇女,韦某胜询问杨某腰当地是否有“金毛狗”,告知杨某腰自己愿意以0.7元每斤的价格收购,并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留给杨某腰。杨某腰得知有人收购“金毛狗”后,便伙同杨某娜(另案处理)、潘某英(另案处理)、杨某妹(另案处理)、韦某奶(另案处理)、莫某妹(另案处理)等人到山坡上采挖“金毛狗”。

2022年1月18日杨某腰电话联系韦某胜收购“金毛狗”,当晚韦某胜以0.9元每斤的价格跟杨某腰、杨某娜、潘某英、杨某妹、韦某奶、莫某妹等人收购得“金毛狗”共计3460公斤。

2022年1月19日凌晨韦某胜将非法收购的“金毛狗”运输返回家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胜所收购的植物为蚌壳蕨科的“金毛狗”,“金毛狗”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附录,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CITES附录二保护植物。

图注:网络图片金毛狗蕨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韦某胜以营利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擅自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请判令韦某胜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共计6132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韦某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韦某胜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图注:专家论证会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金毛狗蕨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因其外表独特,具有较高观赏价值而备受推崇。而由于培育技术困难、周期漫长,使得人工培育几乎不可能,因此市面上买卖的金毛狗蕨多为野外挖掘所得。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以个人喜好采摘保护植物,也不可为了一己之私买卖保护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从你我做起。

原标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也敢买卖?非法收购“金毛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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