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施行,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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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4 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施行,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哪些职责?

2021-12-28 19:52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本法与广大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有哪些职责和内容,如何执行好重点内容,值得广大城管执法人员学习和研究。

一、城管的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施行,作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承担哪些职责?

本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再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明确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各城管执法单位的“三定方案”也都包括这些内容。

因此,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承担住房和城乡系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就具有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职责,也就是后面“法律责任”部分条款中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以,本法中对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的处罚,基本上都属于城管执法的内容和职责。

二、违法的主要情形

本法中由城管部门处罚的常见违法情形有以下8种。

1.违法情形: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依据: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情形:建设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处罚依据: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3.违法情形:噪声扰民施工、夜间施工。

处罚依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4.违法情形:建筑施工未达到噪声防治要求的。

处罚依据: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5.违法情形: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的。

处罚依据: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6.违法情形:小区附近的小喇叭,娱乐、健身的高音量,室内装修大噪声,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处罚依据: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7.违法情形:房地产开发商未明确住房噪声有关事项的。

处罚依据: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8.违法情形: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扰民的。

处罚依据: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相关的执法措施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噪声违法行为的,除实施职责内的处罚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各级机关还应围绕本法的施行及时完善配套相关文件、补充器材、人员培训等工作。

1.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依据第三十条:“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2.移交公安机关的违法情形。依据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过程中超出城管执法范围的,需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及时依法依交。

3.完善相关鉴定器材。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把握好噪声的标准,依据第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我们要通过查询网站、电话了解、上门询问、建章立制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标准和区域,及时配备测音设备,确保依法执法、规范执法。

4.及时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权的机关,应及时制定每个处罚条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各基层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提供参照。2022年6月5日新法施行后,如果相关机关未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对于实施处罚的城管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在本法条款的幅度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5.加强执法协作坚持综合治理。噪声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需要多方参与治理,城管执法部门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处罚。更主要的是让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单位、经营者、基层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参与管理,发挥作用,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作者: 驻马店市城市管理局 梅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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