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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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5 03:56

  第二十一条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第三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军事设施的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监控和技术防范措施。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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