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巍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加强巍山县民宿管理,实现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受巍山县人民政府委托,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前期调研、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讨论,初步拟定《巍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希望各界人士、经营者和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意见征求期限:2021年9月6日至9月28日
联系人:马勋朴
联系电话:0872-6128287
传 真:0872-6128287
电子邮箱:381879916@qq.com
修改意见可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发给我局,我局将认真采纳,共同完善《巍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巍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巍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巍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巍山县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规范巍山县民宿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云南省旅游民宿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和《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城镇民宿,是指依托自己拥有合法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利用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民宿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城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成片开发的商住区的民宿纳入城镇民宿管理。
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利用农村居民的合法住宅,以及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为消费者体验乡村生活、游览观光、休闲度假等提供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超过上述规模的城镇民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在巍山县辖区范围内建设、经营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宿管理实行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原则。
巍山县人民政府成立巍山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税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在县文化和旅游局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民宿经营监督的联合检查。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推动落实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引导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实施民宿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将民宿纳入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民宿经营者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知识培训。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治安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负责民宿的食品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民宿实施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噪声污染等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对民宿卫生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民宿传染病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对民宿实施税收管理工作,引导民宿经营者依法纳税。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民宿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对民宿是否拥有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明进行审查。
古保委负责对巍山古城内的民宿是否符合《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审查。
住建部门负责民宿的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保护区管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建设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宿的服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将民宿的管理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鼓励民宿业经营者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二章 申办审批
第五条 民宿选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巍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和《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第六条 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管控要求。与当地的人文民俗、人居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使用违法违章建筑开办民宿。
(二)禁止在住宅楼、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
(三)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利用文物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四)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结构安全牢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得作住宿经营使用。
(五)产权清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用地、规划等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将住宅用于民宿开展经营活动,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对于将住宅用于经营民宿,未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房屋登记的用途不因经营行为发生改变。
第七条 下列区域为民宿禁止发展区: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
(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民宿限制发展区:
(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公安机关旅馆业治安信息智能管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旅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公安机关;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境外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上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及物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一)利用自建住宅、其它住宅改造的南诏镇辖区内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火灾预防》(GB/T5907.2-2015)和《巍山古城历史建筑开放使用消防安全实施导则》执行。
(二)民宿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三)积极推广智慧消防技术,全时段监测消防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 从事民宿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一)若民宿位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等环境敏感区,应按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方能开工建设、投入运营。
(二)按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垃圾收集、污水处理、油烟排放等设施设备,污水经预处理后统一截污纳管或自行有效处理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三)定期对环保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台账,确保污水、垃圾有效收集处理。
第十二条 民宿应当防止噪声污染,杜绝噪声扰民。不得兼营歌舞厅、KTV、演艺吧、歌舞演出等经营性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公共卫生监督要求,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民宿在开业前应接受巍山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检查,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一)城镇民宿
1. 经营场所用途核实。经营者应首先填报《巍山县民宿设立申请表》,对于经营场所为商业用途的,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开展民宿经营的合理性出具意见。
2. 申报。经营者将经营场所权属登记证书、租赁合同、与利害关系人的协议,以及村(社区)出具意见的《巍山县民宿设立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受理窗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房屋用途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检查。
3. 监督检查。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公安、住建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检查通过后,由联合检查部门和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巍山县民宿设立申请表》上出具检查合格意见。联合检查不合格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经营者理由或补正要求。
(二)乡村民宿
1. 经营场所用途核实。经营者应首先填报《巍山县民宿设立申请表》,对利用农村居民合法住宅设立乡村民宿的,应当征得产权人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由村民小组、村(社区)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2. 申报。经营者将经营场所权属登记证书、租赁合同、与利害关系人的协议,以及村民小组、村(社区)出具意见的《巍山县民宿设立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受理窗口。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房屋用途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联合检查。
3. 监督检查。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古保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公安、住建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检查通过后,由联合检查部门和县民宿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巍山县民宿设立申请表》上出具检查合格意见。联合检查不合格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经营者理由或补正要求。
第十五条 经检查合格的经营者,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所需证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必须在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展商业宣传推广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税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外,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七条 民宿接受住宿预订的,应当办理预订手续,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告知旅客。
第十八条 民宿向旅客收取住宿押金的,应当在办理住宿预订或者入住登记时与旅客约定押金数额,并出具收取押金的凭证。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含网络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 民宿为旅客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旅客节能、环保消费;鼓励旅客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不得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处理费等相关费用;在风景名胜区依法准营民宿的,还应当按规定缴纳规费。
第二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其他服务;
(三)商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七)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对全县民宿实行星级管理。县文化旅游部门牵头组织星级民宿的申报评审工作。民宿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并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星级评定,民宿通过星级等级认定后,纳入星级标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宿的经营纳入全县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指标纳入其中,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城镇民宿信用等级,统一纳入涉旅经营单位“红黑榜”管理。
第四章 服务监管
第二十九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条 县级公安、消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民宿无照无证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公民发现民宿有违法经营行为或者与其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举报、投诉。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及时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受理部门和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巍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