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要求,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践行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关于共同做好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切实增强“一函两书”落地效能,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总工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托“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五方联动机制,召开群众性劳动争议预防化解工作信息通报会暨“一函两书”工作协同推进会。

△会议现场
会上,市二中法院通报了推进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工作和“一函两书”工作落实情况,介绍了2024年1月以来审理涉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并就其中涉女职工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突出问题,提出“法院+工会”促推发布女职工专项劳动保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的建议及相关提示内容的初步意见。
万州区总工会、万州区法院分别通报了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工作和“一函两书”工作实施情况,共同分析研判了当前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和解决方法。

△会议现场
会上,市二中法院、万州区总工会、万州区法院就下一步细化落实“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五方联动机制进行了具体部署,并进一步研究完善了“法院+工会”促推发布“一函两书”协作模式。万州区总工会也对女职工专项劳动保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的建议作出了积极回应。

万州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万工劳监函〔2024〕2号
全区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要求,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重庆市万州区总工会联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工会+法院+检察院+人社+司法”群众性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就半年多来两院化解涉及女职工的3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中发现的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作出以下提示:
一、依法保障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就业权
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不得假借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鼓励用人单位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二、依法保障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特殊权益
女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系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消减产假时间、克扣生育津贴。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女职工基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获得的工资报酬与其基于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享受的生育津贴之间法律性质不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为由克扣女职工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工资报酬。
三、依法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利用从属关系、工作便利,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受害女职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等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
重庆市万州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原标题:《“法院+工会”协作模式 促推“一函两书”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