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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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8 18:06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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