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技术,促进环境保护技术在环保产业中的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入市场,并为环境保护技术持有者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和为用户选择环境保护技术提供技术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保护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开展的环境治理技术、环境管理技术评估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环境保护技术评估包括会议评估和实证评估。
环境保护技术会议评估(以下简称会议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以科学价值或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估重点,组织、依靠技术专家对技术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评估结论。
环境保护技术实证评估(以下简称实证评估),是指根据技术委托方的个性化评估需求,综合应用现场实证、分析测试、数理统计、专家评审等方法对技术成果的适用性、技术特点、技术水平、经济成本及其它重要参数等开展的定制化实证评估服务。
第四条 环境保护技术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和委托;
(二)科学、客观、公正;
(三)独立评估,不受干扰;
(四)技术性能评估、环境绩效评估与经济成本评估相结合。
第五条 申请会议评估、实证评估的环境保护技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较好;
(二)专有权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已完成工业性试验或已有少量应用,技术依托设施可稳定运行,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设施所在地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与现有同类技术相比,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较为显著的污染减排效果、较好的技术经济性能;
(五)符合科学原理,技术方法可重复、可再现,主要技术性能可测量、可评估。
第六条 中心受理并开展会议评估和实证评估工作,接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评估规范等技术文件;
(二)受理政府、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者(所有者)、环境保护技术使用者或其他相关方的评估委托;
(三)承担评估工作,设立技术评估专家组,按要求开展评估质量控制;
(四)组织召开会议评估专家会,形成会议评估结论,编制会议评估报告,出具会议评估证书;
(五)联合评估的利益相关方组建工作组,组织召开实证评估方案多方联席评议会和测试方案过程检查多方联席会,指导并监督实证测试过程,对测试机构出具的实证测试报告提供咨询意见,编制实证评估报告,召开实证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形成实证评估结果声明,出具实证评估证书;
(六)开展技术推广。
第七条 测试机构是指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接受中心委托,开展实证评估测试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受中心委托,承担实证测试任务;
(二)参与制订实证评估方案,提出测试方案的具体建议;
(三)按实证评估方案组织实施测试有关工作,对测试质量负责;
(四)编制实证测试报告;
第八条 技术评估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提交的技术成果材料做出全面认真的技术审查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估意见负责;
(二)参与实证评估方案的制订并提出咨询意见,帮助解决实证评估和测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为实证评估报告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评估过程和材料内容进行保密。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评估技术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被评估技术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
第九条 评估委托方是指提出会议评估、实证评估需求的一方。委托方应为独立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自愿提出评估申请;
(二)申明待评估技术的来源,对可能的产权归属纠纷、技术侵权负责;
(三)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资料;
(四)协助评估工作,协调技术依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方配合评估工作;
(五)签订评估合同,支付评估费用;
(六)配合技术推广;
(七)按照规定使用会议评估报告、实证评估报告、实证评估结果声明及评估证书。
第二章 技术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技术评估工作程序包括评估申请、咨询策划双方确定评估方式、材料受理、签订合同、开展会议评估或实证评估、形成会议评估报告或实证评估报告及结果声明、出具评估证书、进行技术推广等(其流程见附1)。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方自愿提出评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纸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一)《环境保护技术评估申请书》(见附2);
(二)评估委托方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评估技术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或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四)申请评估技术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来源及背景、前期调研工作、技术简介、技术研发过程及现阶段完成情况、攻克的技术难点和解决的瓶颈难题、经费投入及支出情况、研究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五)申请评估技术的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开发的意义、必要性、主要原理、技术内容及路线、技术关键点和主要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的说明、推广应用情况等;
(六)申请评估技术的技术说明书、运行维护手册或操作规程;
(七)具有计量资质的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八)主要用户目录及用户使用意见;
(九)评估技术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十)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汇编成册(格式见附3),一式十份(纸版)加盖技术委托方单位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送至中心。
第十二条 中心受理评估委托方的书面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技术,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中心商评估委托方,确定对被委托技术进行会议评估或实证评估。
第十四条 中心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中心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评估委托方。评估委托方应当按照中心提出的补充材料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和拟采用的评估方式,测算所需工作经费,并商评估委托方同意。
第十五条 中心与评估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咨询和委托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中心与评估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章 会议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中心商评估委托方,确定召开技术会议评估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八条 中心邀请技术专家组参加评估会议,提出专家评估意见,形成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中心对技术会议评估报告(附4)和证书(附7)加盖公章后,交付评估委托方,并商评估委托方开展相关技术推广活动。技术推广活动包括召开技术推广会、开展专题报道、推荐纳入国家相关技术目录等。
第四章 实证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中心组织制订实证评估方案。实证评估方案应包括技术依托设施的选择、测试周期、采样方案、监测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环境风险应对预案等内容。
当评估委托方提供的已有测试数据可满足实证评估工作的全部或部分要求时,中心予以采纳,免除全部或部分测试任务。测试相关方案由中心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测试机构完成。
第二十一条 中心组织召开多方联席会评议实证评估方案。多方联席会邀请技术评估专家组、评估委托方、测试机构、技术依托设施所有者或运营方等实证评估各方代表参加,对实证评估方案进行研讨,落实各方工作职责,形成实证评估方案终稿,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当实证评估方案未能通过多方联席会时,应按照评议意见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实证评估过程中,若需对实证评估方案进行较大调整时,应商各方书面同意。
当因评估方案调整造成实证评估费用发生变化时,中心应与评估委托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调整内容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测试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实证评估方案要求开展测试工作。中心应对测试全过程予以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召开多方联席会对测试方案进行过程检查。
第二十四条 测试机构根据测试结果编制实证测试报告,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经其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计量认证专用章和测试机构印章(或测试专用章)骑缝章后,一式两份(纸版)送至中心。
第二十五条 中心根据实证评估方案等文件,对技术资料、已有数据、实证测试报告、实证评估过程形成的原始数据和各种记录等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完成实证评估报告、结果声明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心邀请主管部门领导、技术专家组召开实证评估报告评审会。实证评估报告必须经到会技术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实证评估报告(附5)、结果声明(附6)和证书(附7)加盖中心公章后,交付评估委托方。
第二十七条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中心或评估委托方可终止本次实证评估。评估委托方需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及后续不可逆转的相关费用。
(一)依托设施运行条件变化,不能满足实证评估要求,且不能恢复的;
(二)工程设施故障等原因,按照委托方事先提供的操作规程无法妥善处理,造成实证测试无法按计划完成的;
(三)评估委托方有合理理由提出终止实证评估的;
(四)评估委托方存在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上述(一)、(二)、(三)款情况之一时,评估委托方仅需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及后续不可逆转的相关费用。发生(四)款情况时,双方按照实证评估合同提出的违约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心商评估委托方开展相关技术推广活动。技术推广活动包括召开技术推广会、开展专题报道、推荐纳入国家相关技术目录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技术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技术评估专家的信誉制度。评估工作结束后,中心对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的公正性、客观性、评估意见、工作态度等方面作如实记录;建立评估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记录档案。
技术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违反本规范规定,中心可以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估工作导致评估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托方在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干扰评估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方可以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被评估资格。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技术评估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诉和举报。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中心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