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违法用地整治与土地管理最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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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8 07:58

宁晋县违法用地整治与土地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落实省市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和《宁晋县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宁字〔2017〕28号)、《宁晋县违法占地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宁办字〔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细化量化捆绑责任和奖惩措施,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惩范围

乡镇区、街道党政负责人、主管副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乡镇科级干部、国土所(分局)长,村干部;共同责任单位主管副职。

二、考核奖惩内容

将土地监管工作纳入被考核者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结果实施严格奖惩,并与干部任免、评先评优挂钩。对土地管理失职失责、控制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违法占地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下达卫片图斑形式认定为主,以发展农业项目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以临建名义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均按新发生违法用地统计。违法用地发生后,在省核查认定下发违法占地整改名单之前,自行发现并按要求按时恢复土地原貌的,可从违法用地统计数量中核减。

通过考核奖惩,进一步落实对违法占地“坚决纠正、严明导向、狠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拆除,切实将各类违法占地行为“发现在初始、消灭在萌芽”。

三、考核办法

在县委、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以卫片下发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卫片执法监察违法图斑和日常动态巡查发现违法占地相结合,以卫片执法监察为主的方式进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违法占地整改名单,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委组织验收和评定。

根据各乡镇区、街道的土地面积、发展状况、上年度卫片数量等情况,由重到轻划分三类区域,一类区域:苏家庄镇、贾家口镇、大陆村镇、凤凰镇、河渠镇;二类区域:经济开发区、盐化工园区、大曹庄乡、四芝兰镇、东汪镇、徐家河乡、侯口乡、唐邱镇;三类区域:北河庄镇、宁西筹备办、宁北街道办、耿庄桥镇、换马店镇、北鱼乡、纪昌庄乡。

四、奖惩办法

严格落实乡镇区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共同责任,乡镇区、街道党政负责人、主管副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乡镇科级干部、国土所(分局)长,村干部“五位一体”捆绑责任,实行同奖同罚。通过年终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分类别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酌情奖励。资金来源由县财政解决。

(一)保护耕地突出贡献奖:违法占地管控实现突破、本年度未发生违法占地图斑或年度实现违法占地图斑在规定期限内清零的乡镇,授予“宁晋县保护耕地实绩突出单位”荣誉称号,根据划分等级酌情奖励,并将“五位一体”相关人员评定为优秀档次。

(二)土地执法突出贡献奖:依据形成图斑数量、面积和拆除、

补办整改到位率等情况进行评定,对工作尽职尽责、土地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授予“宁晋县土地资源管理优秀单位”荣誉称号,根据划分等级酌情奖励,并将“五位一体”相关人员评定为优秀档次。

(三)依据《宁晋县违法占地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宁办字〔2017〕28号),按照“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整改不了问题是渎职”的要求,严格落实“五位一体”捆绑责任。凡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新发违法占地图斑较多的,倒查责任,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五位一体”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对新发违法占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执法人员未能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履职到位的,倒查责任,严肃追责。对发生违法占地图斑较多或重大违法占地行为的乡镇,提交县纪委监委对“五位一体”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四)凡年度内形成违法用地一类区域30亩、二类区域20亩、三类区域10亩以上的乡镇区、街道,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形成违法占地2起、3亩以上的村,追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违法用地人与村“两委”干部参选资格挂钩制度,严格候选人资格审查,对个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不得推选为村“两委”干部。

五、追究情形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共同责任单位依据责任分工负有共同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越权审批的;

2.违反规定,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导致违法建设的;

3.漏报、瞒报、拒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情况的;

4.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规定的;

5.未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二)各乡镇区、街道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对县下达的拆违拆除任务,完成比例未达到90%的;

2.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包括取土)新建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或对组织联合执法不积极、不配合的;

3.瞒报、谎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未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4.未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完成拆除违法建设等各项任务的;

5.对辖区内出现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进行违法建设及取土挖沙行为处理不力的;

6.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按期落实县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县政府依法做出的关于用地管理方面的重大决定、命令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

2.将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单位、个人搞非法建设的;

3.纵容、庇护亲属及他人违法占用土地的;

4.对本区域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不制止、不报告、不配合上级进行拆除或设置障碍、阻挠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5.对控告和检举土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利诱,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追责:

1.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或者利用自身影响、请托关系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或影响、阻碍对违法用地建设查处和整改的;

2.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3.以暴力手段拒绝、阻挠执法人员强行拆除违法建设或借机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4.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

5.顶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6.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7.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9.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10.出现有组织、群体性、大规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11.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六、职责分工

乡镇区、街道是辖区内违法用地管控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违法违规依法及时制止、处置到位,对违章建筑依法实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要细化网格化管理,分区包片,责任到人,动态巡查,不留死角;各村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不得私自批划、买卖土地,发现违法用地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国土所(分局)。并对已拆除的违法用地做好后续监管,杜绝反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全县查处违法用地的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占地整改负有牵头责任。对违法违规用地,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及时移交移送,履职到位,严控新发;各国土所(分局)对辖区实行全覆盖巡查,确保违法用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并对已拆除的违法用地做好后续监管,杜绝反弹。

同时,公安局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对暴力抗法者依法惩处。涉嫌犯罪的违法占地当事人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委监委、法院及时受理并严肃处理移交移送的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卷宗和案件;供电公司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供电;供水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供水;生态环境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施工、违法销售等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交运和城管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道路两侧项目,不得提供出入口等交通条件,并分别对县域内国、省、县干道和城区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控制红线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监管和打击;应急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安全许可证,并依法对项目进行查处;教育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办学许可证,并依法查处;供电、住建、城管、交运、教育、公安、卫健、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在县三级干部大会上提出的明确要求,在项目建设、工程推进中强化规矩意识、底线思维,依法依规、规范有序推进。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加强土地监管,严控违法用地。

七、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违法占地整治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公安局、供电公司、人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司法局、水务局、住建局、城管局、教育局、卫健局、交运局、消防救援大队、电视台、报社及各乡镇为成员,切实保障违法占地整治督导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违法占地整治督导考核等日常工作。

责编:张括

编审:贾凡

监制:段振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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