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作为人生的重要节点,本应承载着爱情、责任与美好的未来,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我们愈发意识到,在婚姻家庭领域,一些传统习俗虽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情感,但也逐渐显露出与现代价值观不相适应的弊端。为此,灵武法院特设“推进婚姻家庭领域移风易俗”专栏,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倡导文明风俗,让婚姻归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案例
小王与小马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小王于婚前向小马给付彩礼现金18万元、购买黄金首饰150克(价值约68000元)、钻戒一枚(价值6000元),小马购买陪嫁物品花费6万余元。2023年12月,小王和小马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小王起诉离婚,并要求小马返还全部彩礼及首饰。小马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及首饰,其认为首饰属于个人专属物品,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为缔结婚姻关系,在婚前向小马给付的大额财物均为彩礼,其中包括现金18万元及价值7万余元的首饰,故小王给付的彩礼价值为25万元。鉴于小王支付的彩礼数额较大,法院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小马的陪嫁情况及小马怀孕并流产的事实,酌定由小马向小王返还彩礼3万元。
黄金首饰属于彩礼吗?
法官说法
根据2024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根据当地风俗,在订婚及举行结婚仪式时,男方通常会向女方给付一定金额的现金及首饰,给付的目的系为缔结婚姻关系,故小王在婚前向小马给付的价值较大的财物均属于彩礼,除现金外,首饰也属于彩礼的范畴,在返还彩礼时,应考虑首饰的相应价值。
文源|崇兴法庭
原标题:《法官话彩礼②丨黄金首饰属于彩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