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临漳法院的新年小贴士,请查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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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8 17:17

春节作为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既有辞旧迎新的重要意义,也是阖家团圆的大好日子。

走亲访友、聚餐喝酒、春节祈福或是外出旅游......在这些过年习俗中,有一些易被人们忽视的潜在法律风险,为此,春节期间,临漳法院为您精心准备了“新年小贴士”让我们一起平平安安“守底线”,开开心心“过大年”!

贴士一:新的一年从“头”开始

理发店、美容店的推介行为应当在合理范畴,商家以强迫、欺骗、诱导等方式,使消费者非自愿或以不合理的高价购买商品服务,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由交易权,消费者可保留消费凭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遭到暴力胁迫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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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春普法不打烊 | 来自临漳法院的新年小贴士,请查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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