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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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04:09

为进一步规范敦煌市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市酒店、餐饮、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等领域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落实主体责任,主动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二、销售相关商品和提供服务,要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价格等有关情况。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酒店、宾馆、民宿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线上页面和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各类商品价格及服务内容。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要诚信经营,遵守价格承诺,共同维护价格秩序。对于已确定价格并对外销售的商品,不得临时加价;在第三方平台等渠道预定订单生效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毁约,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按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从重从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屡查屡犯的,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敦煌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8月5日

原标题:《敦煌市关于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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