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法律保护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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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9:30

  今后,浙江省中小学生在学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刚刚经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草案)》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近几年来,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据调查,溺水、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打架斗殴等是造成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原因。

《办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教育课程设置应当包括安全教育的内容;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管理和保养,具有危险性的,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食品、药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但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摊派等。

《办法(草案)》还强调,学校及其周边不得建设对学校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不得在学校及距学校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网吧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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