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客体是外国人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这里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化部《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外国制作、生产和出版的陶瓷品、金银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1949年以后,我国已故近、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经鉴定不许出口的文物也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此外,根据文化部、对外贸易部公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还包括:1949年以前创作、生产、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图书;各个时期的革命文物;有泄漏国家机密,或者歪曲、丑化中国人民,或者歪曲、丑化中国人民,或者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图书;少数民族的文物;1949年以后具有高度的政治意义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创作、原稿、手稿等。应当指出,在上述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中,只有珍贵文物才是本罪的客体。珍贵文物应当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