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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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8: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清重要意义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关系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薄弱环节。当前,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3.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关爱保护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建立,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源头预防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伤害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

  三、明确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责任体系

  1.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者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训诫、制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顾。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留守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3.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主动作为,相互支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市民政局要积极牵头协调,推动各地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提请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督促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不断增强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公安机关要把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强制报告事项的及时受理、快速出警调查、应急处置、救助保护、案件侦查、情况通报、监护干预等措施逐项落实到日常警务工作中;督促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了解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动员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送孩子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落实关爱服务;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会同教育部门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其他各职能部门要细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积极性。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等帮扶活动,帮助符合政策有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各级共青团要动员、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以“社工+志愿者”的方式,开展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作用,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依托村(社区)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场所,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帮扶留守儿童。各级残联要做好残疾留守儿童康复帮扶工作。各级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推动社会参与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服务队伍,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倡导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对爱心帮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通过法律援助、亲情陪伴、心理疏导、困难帮扶、日间照料、课业辅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加快扶植建立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困境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工作队伍,到2020年,力争每个村(社区)有1名社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基层组织要动员、鼓励干部上门家访、探访等,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有效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者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者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各县(市)区要开通、用好“12355”青少年服务台,整合充实农村留守儿童求助、投诉举报受理、诉求转介等服务职能,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和强制报告主体的报告责任,妥善化解不利因素。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者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者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者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女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并加强对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和心理疏导。网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指导网站和网络媒体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加强侵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事(案)件的网络舆情监测及网上内容管理。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正常生活、参加九年义务学习和技能培训。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立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点的排查,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农村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督促用工单位准确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或留守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健康检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做到对留守儿童发现、报告、转接、救助保护工作无缝对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各项分类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文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由农村留守儿童的其他监护人或亲属、朋友、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未成年人监护侵害行为的依法处置、受害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理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执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履职尽责,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5.建立源头预防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我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促进有条件、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开展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与当前的脱贫攻坚、保障民生工作结合起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农民脱贫致富,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工随带子女举家进城定居,为农民工子女在入学、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通过提供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基本住房需求。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农民工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地就近转学、入学政策;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福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责任分工,制订具体方案,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关爱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所需专项经费以及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完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关爱保护设施建设,改善关爱服务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心理辅导、关爱教育、情感抚慰等需要,弥补留守儿童家庭关爱的缺失。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建设一批突出儿童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关爱服务阵地。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络员。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实行托底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优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人才队伍结构,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四)强化考评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评体系,健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留守儿童数据统计台账报告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跟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级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优势,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增强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提倡邻里互助,鼓励村(居)民特别是邻居对留守儿童家庭给予关心照顾。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1.福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福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2日

   

  附件1

  福州市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严可仕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则铭  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子波  市民政局局长

    员:林志雄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黄修钗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

      魏学友  市建委党组成员、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

      黄敬池  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敦蒲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龙建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远忠  市人社局副局长

      叶晓霞  市卫计委副主任

      黄礼滨  市农业局副局长

          市司法局副局长

          市统计局副局长

      卓继辉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市国税局副局长

      何明清  市地税局副局长

          市委政法委调研员

      张海舟  市房管局调研员

      陈明基  市关工委副主任

      林如长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魏善庆  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江齐生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李亦仁  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市委新闻协调办主任

      肖善颖  团市委副书记

      邱松青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妇联副调研员兼妇儿工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江齐生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发生人事变动,由接任者自然接任。

   

  附件2

  福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福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确定的职责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原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具体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市综治办

  督促指导全市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按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督促指导全市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推动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指导全市扶贫机构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支持范围。

  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

  指导我市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根据本市实际,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地方立法,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配合做好福州市相关法规的修订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市法院

  指导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审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特别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监护人案件,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积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建言献策,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市检察院

  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市发改委

  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市教育局

  指导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地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市公安局

  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带离护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批评教育、立案侦查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

  市民政局

  督促指导全市民政部门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牵头责任,推动地方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全市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全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市司法局

  指导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以案释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市财政局

  指导全市财政部门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市人社局

  推动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市房管局

  指导全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市建委

  指导全市建设部门开展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市卫计委

  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乡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指导全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依托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指导全市各级税务部门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指导各级税务部门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市文广新局

  指导全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市统计局

  指导全市统计部门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市法制办

  负责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工作;指导、规范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相关行政执法;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市总工会

  通过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团市委

  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市妇联

  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市残联

  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市关工委

  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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