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选址意见书
基本信息
收案号
20170500002917
发文号
穗国土规划选〔2017〕38号
日期
2017-03-07
建设单位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名称
鸦岗沙场路南北涌商业广场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南北涌”(土名)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17543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0-30-17,18)
附加说明
1、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1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170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382号)和《关于申请村留用地选址的复函》(穗规函[2016]1743号)核发本选址。本次选址扣减留用地指标17543平方米。其中,扣减穗国房留函[2009]1号1525平方米留用地指标,扣减穗国房留函[2009]170号7077平方米留用地指标,扣减穗国房留函[2009]382号8941平方米留用地指标。至此,上述留用地指标已全部扣除。
2、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相关链接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穗国土规划选〔2017〕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7-03-07
建设单位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经济联合社
建设项目名称
鸦岗沙场路南北涌商业广场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南北涌”(土名)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17543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0-30-17,18)
1、根据《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1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170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穗国房留函[2009]382号)和《关于申请村留用地选址的复函》(穗规函[2016]1743号)核发本选址。本次选址扣减留用地指标17543平方米。其中,扣减穗国房留函[2009]1号1525平方米留用地指标,扣减穗国房留函[2009]170号7077平方米留用地指标,扣减穗国房留函[2009]382号8941平方米留用地指标。至此,上述留用地指标已全部扣除。
2、用地范围内如涉及文物保护、古墓、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保护事宜,需征求文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3、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