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文物损毁最高可罚五十万!《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出炉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0 20:54

造成文物损毁最高可罚五十万!《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出炉

2020-06-13 16:25

  近日,《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管理条例提出,本市文物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着力推进天府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体系。

  根据管理条例,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考古勘探发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考古勘探发掘报批手续。涉外考古发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勘探发掘。

  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及时依法上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及时进行文物清理发掘。

  管理条例提出,禁止擅自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确需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确需修缮、迁移、拆除的,报经所在地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原址重建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对此,还明晰了有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建设开工前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后不停工、不保护现场,造成文物损毁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国家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鼓励博物馆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合作,开展古蜀文明保护传承、古籍文献保护利用、三国蜀汉文化传承、革命文化传承弘扬等研究,用文物和研究成果弘扬传播天府文化。鼓励博物馆整合优势资源,积极参与国际文化、自然遗产合作项目,与国内外高水平博物馆建立协作机制。鼓励博物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博物馆,并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社区建设和市民生活。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王琳黎

  编辑 凌晨

  校对 成欣芸

  审核 张婷婷 李影 庄伟伟

  监制 沈山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