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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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6 12:14

为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全市林草资源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草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野生动植物。

二、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三、禁止非法驯养、繁育、寄递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经营主体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餐饮经营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销售含有野生动植物成份的食品及菜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六、凡非法私自滥捕乱挖及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一经查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长热线12345

市林草局6225750

市市场监管局6281808

市农业农村局6226373

市邮政管理局6263787

2022年8月10日

原标题:《关于禁止猎捕、采集、交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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