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之三:所涉及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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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6 22:15

一、韩国知识产权的分类      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   (一)产业财产权   包括专利权(patent right) 、实用新案权(utility model right,我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意匠权(design right,,我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 mark 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著作权   (三)新知识产权   新知识产权为行业内通俗称呼,非法律用语。指随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虽然不包括在原来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范围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创造物。按其类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因科技发达带来的保护对象的扩大,一类为商标、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如互联网域名和地理标识)的扩大。具体包括:      1、尖端产业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命工学发明   2、产业著作权:计算机系统及软件   3、信息产权:营业秘密、基础数据、new media等   4、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植物新品种、人工智能、特许加盟(franchise)、动漫形象物、彩色商标、立体.声音.气味商标、商业模特等。   二、韩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   韩国专利厅分别依据《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商标法》(保护商标权)、《意匠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案法》(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半导体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保护半导体布图设计权)、《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 《商标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同时又是防止假冒商品流通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制造、销售、进口、出口假冒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专利法》   为保护和鼓励发明、促进产业和技术的发展,韩国于1961年依据宪法制定了《专利法》(韩国称《特许法》),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需要多次修订,目前实施的《专利法》是2002年12月最新修定的。《专利法》是韩国保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也是出商标产业财产权和大部分新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法。      1、保护范围和期限:韩国《专利法》规定,发明者的专利权受到保护。该法对“发明”的定义是,利用自然法则创造出的高度的技术构思。对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物体、物质、方法、装置和用途(《实用新案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物体),具体为:      1) 可运用在产业生产上,且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国内还未公布或付诸实践的、或国内外发行刊物上没有记载的发明;   2)即使符合1)的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该发明仍不能取得专利:   A、在该发明涉及的技术领域,具有普通知识的人也能够轻易做出的发明;   B、在申请人就其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前,他人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案登记申请书所记载的发明等与之相同时,不能取得专利;   3)《专利法》规定的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是:   A、虽符合有关取得专利的条件,但如存在扰乱公共秩序或良好的风俗习惯、或危害公共卫生的可能性时,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   B、《专利法》规定有资格取得专利的人员是发明者或其继承人,但专利厅职员或专利法庭职员在职期间不能享有专利权(不包括继承或赠与的情况);如同一发明的发明者在2人以上时,可共同拥有专利权。   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并可视情况最多延长5年。      2、主要原则及制度:   1)申请在先原则:韩国专利实行完全的审查制度和申请在先原则,即同样发明其专利权授予先申请者。   韩国专利平均审查周期22.6个月,相对偏长,高于美国(13.6个月)和日本(21个月),略低于欧盟(29个月)。为减少审查周期长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维持审查的客观性和完全性,又制定了申请公开制度、审查请求制度、注册公告制度及异议申请制度。   2)优先审查制度:与美、欧、日本相同,韩国也实行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即原则上按照审查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专利审查,但对满足专利厅规定条件的专利申请可优先审查的制度。韩国专利厅公布的符合优先审查对象专利共10余种,包括:第三者实施申请(即申请专利公开后,第三者正在使用的专利)、防御产业(指军事领域)领域申请、环保专利申请、直接促进出口的专利申请、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业务相关申请、风险投资企业申请、国家开发新技术有关申请、国家质量认证领域的专利申请、与电子商务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等。   3)条约优先权申请制度:如所申请专利技术、战略、经营价值较高,在韩国申请后1年内可利用条约的优先权制度到海外申请,或根据PCT条约进行PCT申请,以此避免国内申请专利因公开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审查请求制度:为减轻审查业务量,专利厅实行只审查申请人要求审查专利的制度。如专利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5年内未提出审查申请,则其专利申请作废。只提出专利申请而不提出审查申请的代表做法为“防御申请”, 即为防止他人取得专利权而提出专利申请。   5)申请公开制度:提出专利申请1年半以后,专利厅以官报形式对外公开其技术内容的制度。该制度是为防止因专利审查的迟延导致专利技术迟迟不能对外公开。这一制度实行前,专利技术需要等到专利审查终结才对外公开。   与此相关制度还有“早期公开制度”,即专利申请的同时即公开技术内容的制度。公开的专利技术如被第三者盗用,专利申请人可书面警告盗用者,并可在专利正式注册后请求补偿其专利自他人盗用之日起至专利注册前所受损失。这一权力称为“假保护权利”。   6)专利注册公告制度:经专利厅审查后注册专利有专利厅对外公告的制度。   7)拒绝决定不服审判:所申请专利被专利厅拒绝者,可向专利审判院陈述本人立场并要求取消拒绝决定的审判程序。   8)异议申请制度:指普通人认为专利厅授予的专利有误时,可要求取消专利的制度。   9)无效审判制度:审查官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专利权存在无效事由为由要求取消专利权的审判程序。无效审判判决后,专利权无效。   10)实用新型专利的先注册制度:韩国对实用新型专利实行先注册后审查制度,即进行形式审查后便赋予专利权;为防止产生不实专利权,韩国又引进技术评价制度,该制度相当于专利申请时的实质审查。即实用新型专利注册后需要申请技术评价、并被确认为有效权力后,才能行使相应权利。   11)专利与实用新型双重申请制度:由于专利审查所需时间较长(2年左右),实用新型所需审查时间短(注册3个月、技术评价7-10个月),为尽快行使发明权,同一发明可同时申请专利和实用新型,通过尽快获得实用新型权行使发明权,待专利批准后又可享受专利的长期保护的制度。   12)实施权:合法使用他人专利的权利。根据效力不同可划分为专用实施权和一般实施权。一般实施权根据其产生原因又可分为许可实施权、法定实施权和强制实施权。      3、救济措施:韩国的《民法》、《专利法》、《商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刑法》中都有保护专利权的条款。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并没收侵权物,被侵权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对侵犯专利权者可依法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约合10万美元)以下罚款;   2)对伪证罪处以5年以下徒刑和1千万韩元(约合1万美元)以下罚款;   3)对虚假标识罪处以3年以下徒刑和2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4)对诈骗罪处以3年以下徒刑和2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5)对泄密罪处以2年以下徒刑和300韩元以下罚款;   6)对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过失行为处以50万韩元以下罚款;   (二)《意匠法》(2004年12月更名为《设计保护法》)   1、外观设计权相关内容   1)外观设计权存续期限   该法规定,外观设计权存续期限从注册日起15年,但类似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限随基本外观设计权消失而消失;   2)外观设计权的效力   该法第41条规定,外观设计权者作为从业者独享(具有排他性)对已注册设计及类似设计的实施权;其效力范围不仅包括与已注册设计相同的设计,且包括类似设计;   3)外观设计权的局限:外观设计权效力未及之范围以研究或实验为目的而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施权;过境船舶、航空器、车辆及其内部使用的机械、器具、装备等物件;外观设计权申请前已在国内存在的物件,但一旦外观设计权申请批准后,第3者不能再生产同样产品;   4)实施权的限制   外观设计权者允许他人使用独占许可或普通许可时,在允许范围内,其独占权利受限;   5)专用和抵触关系方面的限制   如本人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利用了他人的专利或与之相抵触,在征得他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本人设计从事商业活动。      3、其他相关制度   1) 外观无审查注册制度   指对流行性比较强、寿命周期较短的服装、床上用品、壁纸等及注册频度高的部分物品进行简单审查的注册制度,无特殊情况注册时间一般为4个月。   2)复数外观申请注册制度   属于外观无审查注册制度范围内物品在申请时,可以一专利提交一份申请书,也可以20个以内外观专利提交一份申请书。   3)注册后异议申请制度   通过无审查方式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也可能有不具备注册条件的专利,这种情况下,可不经过审判和诉讼程序、而通过简便的行政程序取消注册的制度。   4)类似外观制度   本人申请或注册的基本外观专利的变形可以类似外观的名义注册。   5)成对外观制度   《外观设计法》的基本原则为一外观一申请,但其例外为,成对使用物品且具有统一性时,可作为一个专利申请注册。   6)秘密外观制度 外观申请注册时,如申请人要求,自其专利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保密,不对外公开。   7)申请公开制度   根据以前的《外观设计法》规定,外观专利在申请期间(注册前)其专利权不成立,申请中的外观专利被第三者模仿时,缺乏必要的制度保护。申请公开制度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制定的。   8)信息提供制度   对已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专利厅长提出异议和相关证据的制度。      4、侵权救济:   1)民事责任:   禁止侵犯请求权(该法第62条)   该法规定,本人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受侵害时,可要求禁止侵害或防止侵害;同时可要求废弃侵害行为所用物品、设备以及其他为防止侵害所必须的行为; 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750条)   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被故意或过失侵害时,受侵害者有权向侵害者要求民事上的损失赔偿; 信用恢复请求权(该法第66条)   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所有者因外观设计权、专用实施权被故意或过失侵犯而导致信用受到损失时,法院根据被侵害者的请求,可要求侵害者采取措施恢复被侵害者的信用以代替赔偿损失,或者在赔偿损失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恢复信用措施;   不当利益返还请求权(民法第741条) 根据民法规定,虽不触犯法律但因他人的外观设计权而获取利益并对他人造成损失者,有义务返还所得不正当利益;   2)刑事责任   对侵犯他人外观设计权和独占实施权者,除民事责任外,还可处以7年以下监禁或者一亿韩元(约合10万美元)以下罚款(民事责任范畴);   (三)商标法   1、《商标法》的制定和修订 为保护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促进产业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韩国于1949年11月28日首次颁布、实施《商标法》,该法分别于1973年12月3日和1990年1月全文修订。世贸组织(WTO)成立后,为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增加与《商标法条约》等国际规则的相衔接内容,便于韩国企业在海外申请商标,韩又大幅修订了商标法及其下位法令(包括《商标法实行令》、《商标法实行规则》、《商标注册令》、《商标注册令实行规则》)。目前的《商标法》是1998年9月最新修订的。   2、商标权相关内容   商标权的转移:即只转移商标权的所有者,必要时可给与一定限制。   商标的使用权制度: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两种。 商标权的存续期:自注册之日起有效期10年,通过商标版权续展可以10年为时间段延长其有效期,为半永久型权利。      3、相关制度   1)一商标一申请原则:该原则为韩商标申请注册基本原则,适用于新商标申请注册、指定商品的追加申请注册以及商标权存续期的更新注册。   2)存续期更新注册制度:参照2“商标权的存续期”。   3)申请的补正:指商标的申请程序或内容有欠缺时,申请人可以补正的制度。   5)申请的变更:指申请内容、主体无变更,仅变更申请形式。   6)申请公告制度:指商标申请后、注册前须进行公示。   7)异议申请制度:指申请商标公示期间,任何人均可在公告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   8)多类一申请制度:指同一商标可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类别的制度。 韩国的商标法重视营业标志的注册;承认非营利经营者的业务标志的注册;规定商标权需随指定商品分离转移,但团体标志不能转移等。      4、对商标权者的保护   1)商标权的效力:包括商标权者对核定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他人使用类似商标时的禁止权、他人侵犯本人注册商标及类似商标时,可使用侵犯禁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商标专用权。   2)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与商标专用权人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此外以上述行为为目的的销售、伪造、运输、保管等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3)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包括刑事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刑事救济可依法对侵权者进行刑事制裁。对侵犯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者可依法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约合10万美元)以下罚款;民事救济可要求主管机构禁止侵权、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4)商标权的消失:商标权存续期结束后未进行更新的、或者商标权者死亡后3年内其继承人未办理承继手续的,商标权自动消失。      5、对未登记著名商标进行保护。   《商标法》通过阻止与已使用商标相类似商标的登记间接保护未登记知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判断依据为消费者的认知度。   (四)《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   为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对不法侵权行为的打击,韩于1998年12月31日将1961年制定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更名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及保护营业秘密法》,此后又多次修订。      该法通过制止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谋求对未在韩境内注册的知名商标提供有效保护。但目前实际执行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只限于判例和个案认定。      该法规定,由于使用与在韩国知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商标权者受到损失或有受到损失的忧虑时,商标权者有权向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禁止不正当行为、赔偿损失以及恢复受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该法还规定了刑事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可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赔偿3千万韩元(约合3万美元)以下罚款。      该法赋予韩国专利厅对包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行政调查权。如专利厅和政府授权的地方自治团体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以及要求违反者改正;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专利厅和地方自治团体有权要求违反者在30日内终止侵权行为、去除或废弃侵权标记。      为确保专利厅行使职能,该法通过修订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和行政救济条款。如专利厅认为有必要查证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派公职人员进入企业营业场所或生产场所,检查有关文件、产品以及收集必要的产品作为检验、检测用品,等。对拒绝、妨碍调查者可进行经济处罚。      在保护营业秘密方面,该法重点为防止本国高新技术的流失及被国外企业盗用。为此,该法对流失、转移企业技术行为者,处罚对象不仅包括现任职员,且包括已退休职员,量刑也有所加重。   (五)文化观光部管辖的《版权法》      文化观光部根据《版权法》(保护版权)、《录音、录像制品相关法律》(保护录音、录像制品)保护相应知识产权;此外,韩新制定了《网上数码制品产业发展法》,对版权法保护范围以外的网上数码制品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保护。      保护对象:该法对著作物版权的人格权、财产权及版权邻接权进行保护,无特殊情况,保护期为50年。此外该法还新设了保护基础数据作者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制约。      著作物概念为,除一般著作物外,还包括音像制品、地图等地理标识、计算机程序版权(具体保护细则另法制定)。      侵权救济:被侵权者有权要求禁止侵权、赔偿损失及恢复名誉。   刑事处罚:该法规定,侵犯版权行为严重的最高可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同时可没收不法制品及非法所得。   新知识产权方面相关法律   (六)《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      与布图设计权相关,其下位法律还包括同法实行令和实行规则。      1、保护对象:该法对布图设计权进行保护,具体包括,布图设计本身、利用该布图设计制造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使用半导体芯片生产的产品(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等最终制品)。   2、存续期:布图设计权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七)《电脑相关发明审查基准》及《电子商务发明相关审查指南》   1、背景:韩80年代即开始认可营业方法为专利对象,并接受其申请;其时适用1985年制定的《电脑相关发明审查基准》,1995年和1998年对基准进行了修订,增设了促进软件技术开发的审查基准。 韩国1998年8月改正了《电脑相关发明审查基准》,允许记录媒体申请专利;考虑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该领域的特殊性,2000年8月另外制定了《电子商务发明相关审查指南》,认可网上营业方法为专利对象,明确了电子商务(即互联网上的营业方法,英语简称BM)的审查基准。BM审查方面自2000年7月1日开始适用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制度。      2、审查基准的适用:审查程序与一般专利相同;属电子商务特有事项的,适用《电子商务发明相关审查指南》;由于电子商务相关发明属于软件发明的一种形态,因此很多基准适用《电脑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与一般发明相同事项则根据《一般审查指南》来判断。   (八)生命工学专利相关法规   1998年韩国制定了《生命工学领域专利审查基准》,随着该领域专利申请的迅速增加,韩又逐步导入“转基因序列电子申请制度”以及“转基因序列基础数据及生命工学检索体系”。      1、专利保护对象   可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的物质:遗传基因(DNA序列),在被证明有用的情况下可作为专利保护对象;蛋白质(amino acid序列);单细胞生命体(VIRUS BACTERIA),相关微生物有寄托义务;动物(韩新设了动物发明有关审查基准);植物(根据《专利法》有关植物发明的规定,仅指无性、可反复繁殖的变种植物);人类身体部位不属于专利保护对象。   可作为专利保护对象的方法:手术、治疗方法(人类不可,动物可以);遗传基因治疗法(人类不可,动物可以);诊断方法(人类不可,动物可以)。      2、微生物寄托制度   由于微生物是构造复杂的活体,仅凭专利表中的描述他人很难反复复制,为弥补上述不足,韩国《专利法》规定微生物专利申请后,需将所申请的微生物在指定的公认寄托机构中寄托,便于第3者参照。   目前,国际布达佩斯条约认可的国际寄托机构共34个(韩已加入该条约),韩国专利厅认定的寄托机构有3个,包括生命工学研究所遗传基因银行(KCTC)、韩国微生物保存中心(KCCM)、农用微生物保存中心(KACC)。其中,KCTC被世界知识产权机构(WIPO)认定为可接受动物受精卵寄托的机构,并自1999年10月开始接受寄托。      3、序列目录提交制度   为提高生命工学专利的审查速度,构筑序列基础数据网,韩《专利法》规定自1999年1月始,所申请专利必须同时提交电子版的序列目录。      4、生命工学检索体系   韩国专利厅开发了生命工学专利序列基础数据检索系统,收录了自1980年以来大部分已申请专利的序列信息。   二、信息通信部主管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   1、保护对象:该法于2002年12月30日制定,保护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物的著作权者的权利及与计算机软件著作物相关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物指,为得到特定的结果在计算机上直接或间接使用的、由一系列指示和命令所体现的著作物。      2、相关规定:该法规定,信息通信部长在就软件著作权相关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或实行时,应与文化观光部长协商;与软件保护相关,涉及到《著作权法》内容的,应适用其规定。   3、救济措施: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刑事处罚最高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单处或并处5000万韩元(约合5万美金)以下罚款,民事救济可要求责令侵权者停止侵权并作出损害赔偿,没收非法所得等。   三、其他部门管辖法律   文化观光部根据《录音、录像制品相关法律》(保护录音、录像制品)保护相应知识产权;农林部根据《种子产业法》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保护;海关根据《海关法》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通关进行查处和制裁:韩产业资源部贸易委员会根据《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相关法律》对侵权商品的进出口进行查处。此外,韩国《商法》、《民法》中也规定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条例。   (来源:驻韩国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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