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划建设若干个天然群岛鱼类牧场的提案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做好天然群岛鱼类牧场的科学规划
2017年,我部印发《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2017—2025年)》,为适应海洋牧场发展新形势,2019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其中对依托岛屿开展海洋牧场建设进行了部署安排。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自然资源部正研究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和全国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将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研究确定国土空间格局和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自然资源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统筹考虑海洋牧场空间布局。
二、关于采取综合严格的鱼类牧场生态保护措施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工作,拟充分考虑渔业资源保护的需求,将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按照“正面清单”分级分类对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活动进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工作,指导沿海省市处理好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三、关于健全天然群岛鱼类牧场管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按照相关要求,2013年,我部发布《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和《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分别于2014年1月1日和6月1日起正式实施。另外,我部还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幼鱼比例、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等相关保护制度,为加强天然群岛鱼类牧场管护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地方主管部门,推动地方人大尽快修订相关地方法规,完善天然群岛鱼类牧场所在地的执法机构、执法设备配备,不断强化天然群岛鱼类牧场渔业资源保护。
四、关于强化天然群岛鱼类牧场生态环境监测和宣传教育
为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我部于1987年成立了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初步形成了覆盖我国近海海湾、岛礁、滩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增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以这些监测数据为基础,我部从2000年起每年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中国渔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生态环境部依托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业务化监测,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敏感区生物多样性监测,监测结果发布在《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同时,我部不断加强包括天然群岛鱼类牧场在内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通过组织开展全国放鱼日、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科普讲座等多种活动,不断培养和激发民众的保护意识。下一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做好相关监测工作,定期通过公报的形式发布监测结果。同时,我部将继续做好保护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天然群岛鱼类资源保护的认同感和责任感。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