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制定〈郑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法规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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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7 07:25

——2012年10月24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郑州市妇女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  徐惠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柴清玉等13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郑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法规的议案(A028号),对此,
  市妇联非常重视,当即抓紧办理落实。目前此议案已办结,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关于制定《郑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法规的议案》后,市妇联专门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部署,成立调研小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相关责任,动员各县(市)区维护妇女权益协调组、公检法司等市直相关委局积极参与,确保议案办理有步骤稳妥进行。
  二、加强沟通,规范程序
  为深入掌握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市妇联专程到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了解立法的相关事项,并多次与提出议案的代表沟通交流。今年7月份,将议案办理进展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郑妇议字〔2012〕1号)送达柴清玉等代表,得到代表们的充分肯定。与此同时,注重与相关领导、专家保持沟通联系,为议案办理工作提供有益指导,确保工作的规范化、有效性。
  三、强化调研,夯实基础
  为做好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市妇联充分发挥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组织该协调组的25个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协调组于今年 6月至8月,通过举办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形式,在全市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调研活动。主要调研内容包括女性参政议政现状、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相关权益保护、失地妇女现状、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状况、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以及郑州妇女思想生活状况等妇女权益维护和保障工作中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
  调研结果显示:多年来,郑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郑州市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妇女工作的法律氛围。全市各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策措施,极大地优化了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环境。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妇女政治权益、经济权益、人身权益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是由于历史及其他客观原因,妇女权益维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1、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低。2011年郑州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91.7%,各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82.2%,各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74.8%,距离《郑州市妇女发展规划》中100%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2011年郑州市市级人大女代表101人,占代表总数的18.9%,县级人大女代表4495人,占代表总数的17.3%,尚未达到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15号)中规定的25%的要求。2、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①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女性在拆迁安置补偿中不能与男性享受平等待遇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秦庄村付庄村民组,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按“成年男子每人400平方米;未成年男子每人250平方米;成年女子每人250平方米;未成年女子每人150平方米;回迁女子每人80平方米”的分配方案来分配新居,引起当地妇女群众多次到省市群访。②出嫁女及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难以保障。有的女性受土地分配多年一贯制的影响,结婚时被迫签订“落户不享受待遇”的不平等协议;有的离婚后,男方强行将女方户口迁出并占有女方土地;至于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往往有许多附加条件,如:是不是原配夫妻,与婆家感情如何,能否坚持不改嫁等,这一系列限制因素使得这类妇女土地相关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3、村规民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村民自治中,女性参与程度低,村规民约往往无视有关男女平等的法理依据,以表决或自治代替法律,剥夺部分妇女应享有的权利。4、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较薄弱。女职工“四期”保护不落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5、婚姻关系稳定性下降。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所容忍和接受;重婚、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在较大范围内存在,人们对之缺乏鲜明的反对态度。2011年,郑州市妇联共接待配偶有外遇、重婚和恋爱同居纠纷案件72起,接待家庭暴力案件99起,分别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16.5%、22.7%。6、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很少作为判案依据,当其他法律法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不一致时,往往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而忽视或淡化《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浓厚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
  四、结论与建议
  调研结果表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广大妇女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本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妇女维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亦要求我们作出法律上的回应。而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具有宏观指导意义,但很多条文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迫切需要我市尽快制定妇女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促进我市妇女事业的新发展。
  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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