兢兢业业工作七年的女员工
骤然调岗,
在妊娠初期特殊生理反应下
偶打瞌睡竟被公司违法解约,
员工的权益谁来保护?
近日,广东珠海中院对这起
因员工打瞌睡被开除的
劳动争议案件
作出终审判决。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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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6月,小艺被已工作7年的公司以“上夜班时打瞌睡”为由辞退并拒付赔偿金。小艺遂向劳动仲裁局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46元。公司不服裁决,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须向小艺支付赔偿金。
公司诉称,小艺于2019年6月3日、7日等四天里的凌晨分别睡着6分钟、8分钟、28分钟及6分钟。此举已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以此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向小艺支付赔偿金。
小艺称公司安排值夜班是刻意为之。此前公司刻意安排一批工龄较长的老员工值夜班,并以他们在值班期间睡觉为由予以辞退。公司顺利辞退一批男性老员工后,在既未和小艺进行任何的协商、也未了解小艺的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即开始安排小艺值夜班继而以小艺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解除与小艺的劳动合同。小艺称自己从未有过长时间值夜班的经历,结合自己打瞌睡时间均发生在凌晨4-5点左右且时间较短可知,打瞌睡确系正常生理需求。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光盘,小艺虽然确有于夜班当值时在停车收费亭内打瞌睡的情况出现,但小艺的违纪行为均在夜里,并未严重影响岗位职责。同时,根据小艺提交的医院治疗记录,小艺确实存在妊娠初期的情况,故小艺在夜班当值偶有打盹也属特殊阶段的生理需求,其违纪情况尚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公司单方解约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珠海中院认定小艺不构成严重违纪,驳回公司上诉,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8146元。
女员工孕期有哪些合法权益?
国务院颁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予以减轻劳动量
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
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此外,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
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
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孕期被辞退如何维权?
孕妇被公司违法辞退的,
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也要延续(不是续签)到哺乳期结束,
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
就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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