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逮野兔真的是“犯法的事”吗?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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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10:02

【编者按】逮野兔真的是“犯法的事”吗?真的!在我国,野兔种类繁多,有的被列为国家级保护动物,还有的被归类为“三有”保护动物,它们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猎捕了,可能构成犯罪;另外,如果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兔也将构成非法狩猎罪。近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陈某因猎捕了29只野兔被判了刑。

2023年8月至11月份期间,陈某多次在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陈家岭村樱桃园附近地里,利用夜间灯光照明、猎犬扑杀的方法非法猎捕野兔29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查获的野兔均为由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兔科蒙古兔。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图源网络 侵删)

莒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蒙古兔,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野生动物的保护水平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也是当前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狩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另一类是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动物。该案涉及的蒙古兔就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一种,另外我们本地比较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还有麻雀、青蛙、蟾蜍、野鸡和各种蛇类等,临沂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因此,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全年不得猎杀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否则可能触犯法律,甚至受到刑事处罚。

2024年8月22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河禁猎期的通告》。根据通告内容主要有,临沂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用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弹弓、诱笼、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该通告自2021年9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该案所涉及的野兔便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三有”保护动物,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要因一己私欲,非法捕猎、滥杀、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发现非法捕杀、买卖、贩运、走私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争做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携手共建良好生态文明环境的好市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编写人

赵凤强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庭长、莒南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一级法官

宋庆庆

莒南县人民法院大店法庭 一级法官

原标题:《【法官说法】逮野兔真的是“犯法的事”吗?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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