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妇女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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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1 22:12

摘要:

在英国历史上,为争取妇女法律权利的努力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封建宗法社会已经结束,工业化社会的现代化要求进行理性化和民主化的改革以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社会变革,特别是中产阶级的快速崛起,使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随着女性接受教育程度的日渐提高,并且开始致力于在家庭之外的社会事务中发挥作用,她们要求进一步推行改革.活动家们关注的重点不仅包括已婚妇女在财产和子女方面的权利,而且还包括所有女性的选举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利. 这场变革活动最初涉及已婚妇女的法律地位.根据英国普通法,在婚姻中丈夫和妻子成为一个人,而这个人就是丈夫.这一原则有多层含义.首先,在法律上,已婚妇女被视为未成年人,由其丈夫监护.她们不能作为公民与国家发生直接关系,也没有任何义务和权利.她们不能拥有财产.已婚妇女的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其丈夫所有.父亲是孩子的唯一监护人.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孩子;但是如果丈夫没有尽到抚养妻子和孩子的义务,妻子不能诉诸法律要求丈夫提供供养,因为在法律上他们是一个人.上层阶级的富裕家庭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有时会在女儿结婚时将财产托人代管.财产由受托人为了妻子的利益而保管,丈夫不能动用这笔钱.但是,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为那些拥有可观财富的土地贵族设计的,而与工人阶级甚至是迅速壮大的中产阶级妇女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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