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云南多地发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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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2 13:00

禁止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云南多地发布禁令

都市时报综合2022年04月18日 09:17

继大理鹤庆发布禁止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的通告之后, 4月起,曲靖罗平、德宏瑞丽、保山昌宁县和龙陵县等多地也发布通告,禁止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兰花等野生植物,否则当事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线兰 网络截图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金线兰 网络截图

上述这些地方的林业和草原部门在通告中指出: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有常见的野生兰科植物已被列入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昌宁、罗平两地的通告中还介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更新后,云南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新增了418种,其中,一级保护植物29种、二级保护植物389种。增长数量最多的是兰科植物,含8属211种。该名录中,明确将兰科中兰属所有种(被列入一级保护的美花兰和文山红柱兰除外,兔耳兰未列入名录)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通告中明确指出: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向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兰科植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禁止在抖音、快手、微信等平台兜售野生兰科植物。严禁以“野生”为噱头将造假野生植物在市场或网络销售。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凡在林区非法采挖野生兰科植物(如金线兰、石斛、野生天麻等),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科植物,无论数量大小,均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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