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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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4 04:09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 隋笑飞) 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群众控告权、举报权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便民利民的又一举措。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作出新规定。一是拓宽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 二是实施阳光执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了救济渠道。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规定》就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审查进行了严格规范,完善了内部制约规定,以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线索流失、该查不查等现象发生。《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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