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约定专题 | 申晨 |《民法典》视野下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2-03-29 10:05
本期财产约定专题目录
1、陈永强 | 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法理明晰及规则适用 | 中国法学 | 2022年03月16日
2、申晨 |《民法典》视野下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2022年03月08日
3、李永军 | 婚姻属性的民法典体系解释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2021年12月20日
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131 |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 法信公众号 | 2022年01月09日
原文标题:申晨:《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 | 前沿
作者:申晨 周含笑摘编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2022年03月08日
出处:本文选编自申晨:《〈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6期。
https://mp.weixin.qq.com/s/4NPnCXOOSl8XLI57MADRZg
申晨:《民法典》视野下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简介
申晨,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完成了合同编与婚姻家庭编的体系贯通,将极大推动婚姻家庭关系自治的法律实践发展。同时,该条确立的“可以参照适用”规则,也为司法裁判遗留了重大难题。例如,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是否应适用合同编的规则?夫妻间赠与、夫妻忠诚协议等效力如何判断?夫妻间的意思表示瑕疵如何影响协议效力?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申晨特聘副研究员在《〈民法典〉视野下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结合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法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对婚内协议的效力进行更为细致的价值判断。
一、问题选择与基本思路
(一)对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的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身份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但未明确参照适用的条件。结合体系和目的解释的视角对该条进行解读可知:第一,由于调整对象的复杂性,身份关系协议能否适用合同编的结论需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协议类型和适用内容;第二,身份关系协议能否适用合同编的结论更宜沿着功能主义的路径,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模式展开研究和论证。
下文以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作为研究问题。所谓婚内协议,是指以调整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的人身或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以其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婚内协议与夫妻关系深度绑定,这便于在功能主义路径下,排除其他干扰性价值因素,以婚姻制度的应然价值作为主要逻辑前提实施价值判断。而以效力认定为研究内容,则是因为在研究婚内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总问题下,效力认定问题既是其下一个重要的子问题,又是讨论协议的其他内容是否适用合同编规则的前提。
(二)婚内协议效力认定的逻辑进路
以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为观察视角,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确立的效力认定逻辑层次为:第一,如果婚内协议属于身份法特别规定的内容,则其效力认定遵循特别规定;第二,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则考察协议“性质”是否属于当事人可以自治的范围;第三,如果性质可自治,再进一步考察该婚内协议的自治法理,进而决定是适用合同编的效力判断规则,还是在解释上确立例外的效力规则。
二、婚姻协议效力认定的影响因素
(一)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的排除
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的排除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于一般规则,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被排除的内容,包括自治内容的客观不能、自治产生了负外部性以及立法者基于良性的法律家父主义对自治主体自治内容的排除。 第二部分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特点,婚内协议存在的额外需要予以明确的自治排除内容,包括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制度的法定内容以及破坏婚姻伦理基础。
(二)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
基于婚姻关系的伦理性、身份性、长期性、合作性与情绪性的特征,婚内协议自治状态存在以下两点与合同自治状态的差异,因此不能当然适用合同编规则:第一,婚姻关系自治中非利己要素的存在更为广泛;第二,在婚姻关系自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博弈呈现整体化和系统化的结构性特征。
婚姻关系自治的上述两个特点,其反映又可以概括为 协议中的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利益诉求的偏差性。在合同规范体系中,功能性实质为市场经验对风险分配方案总结的意思表示瑕疵规则起着相关争议调解“阀门”的作用。但在家事法语境下,此种意思表示偏差应适用例外规则。因此处理婚内协议效力纠纷时,应回到婚姻关系的具体场景,通过对意思表示偏差原因、偏差程度、反悔原因等的考察,综合衡量婚姻主旨和婚姻运行客观规律以及一般性价值因素,进而确立相应的不利后果分配方案。
由于《民法典》第1065条语义范围的宽泛性,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极大自治空间。然而,基于婚内协议自治中意思表示偏差的常态性,不能纯粹以协议文本对协议性质进行区分。功能性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依次符合如下特征:首先,关联性,即夫妻间的财产处分行为需要与婚姻关系具有关联性。其次,结构性,即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总体性、贯穿性的结构影响。最后,现时性,即不附条件、期限或义务。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夫妻间的财产处分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相应协议的效力认定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
(二)夫妻间赠与的效力判断
理论上对夫妻间赠与是否适用任意撤销权这一问题存在争议,可以以夫妻间赠与与夫妻财产约定的相互辨别为基点,对夫妻间赠与是否存在赠与撤销权进行类型化分析。就夫妻财产约定的三点特征的判断而言,对于关联性,事项证明标准达成法官的盖然确信即可;对于现时性,需要考察协议内容是否附条件、期限或义务;对于结构性,可运用动态系统论的分析框架,考察赠与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份额这一基础要素,同时辅以赠与发生的时点、赠与发生时是否存在特殊情境、夫妻间在先的财产制以及财产变动与共同财产的关系这四项定性要素进行判断。
完成三个特征判断后,夫妻间赠与协议可被分为如下四类协议:其一,同时符合三点特征的夫妻间赠与,其实质为夫妻财产约定。其二,不符合关联性的夫妻间赠与协议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即可。其三,符合关联性,但不符合结构性的夫妻间赠与协议,应当允许赠与方行使撤销权。其四,符合关联性、结构性,但不符合现时性的夫妻间赠与协议。此时协议效力判断的思路如下:首先,判断协议所附条件、期限或义务是否属于婚内协议的可自治范围;其次,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不能当然适用于此类协议,需要考虑是否构建例外规则;再次,需要考虑协议中存在的“交换”或“补偿”是否在受赠人那里产生了期待性,并使之为这一财产期待开始支付“对价”,以此判断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夫妻忠诚协议,即夫妻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一方或双方需要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若破坏夫妻忠诚,则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协议。对 夫妻忠诚协议主要考察其是否属于可自治内容以及是否包含婚姻关系自治的特殊法理。
对于可自治性,如果夫妻忠诚协议存在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以及破坏婚姻伦理基础的情形,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夫妻忠诚协议是否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取决于其是处在积极的“促进”模式还是消极的“压迫”模式中。而就运行模式性质的界定,法官只能以协议具体内容进行推断。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含“义务”和“责任”两个层面,据此可作类型化讨论,具体见下表。
对于特殊自治法理,夫妻忠诚协议不存在利益博弈结构性的问题,但仍需要考虑意思表示“非理性”问题。考虑到在解决可自治性问题时,已就协议内容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此时即使不考虑意思表示偏差,直接认定意思表示有效,也不会造成双方利益失衡,但可以额外规定夫妻忠诚协议以签订书面协议为生效条件。
五、婚内协议意思表示瑕疵的特殊规则
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自治法理,合同编的意思表示瑕疵规则在婚内协议中适用时,其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缩。第一,就单方虚假意思表示而言,基于婚姻关系的情绪性特征以及夫妻间在先的信赖,应一定程度上限制非诚意表示的生效。第二,就“婚姻维系”这一目的而言,表意人不得主张意思表示错误。第三,就欺诈而言,不得就“维系婚姻”这一目的主张婚内协议的撤销。第四,就胁迫而言,除非造成确实、明确的人身、财产损害,否则一般不宜认定其会对婚内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六、结语
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进路依次为是否有特别规定、是否属于可自治范围、是否具有特殊自治法理。婚内协议可自治范围需重点考察是否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破坏婚姻伦理基础。婚内协议的特殊自治法理最终体现为意思表示的偏差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需满足关联性、结构性、现时性要求,以此为基点,夫妻间赠与应区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一般赠与、无任意撤销权赠与三种解释类型。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以履行基础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不得限制人格权益、违反婚姻法定内容;不得约定过高的赔偿数额;签订书面协议。单方虚假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规则,对婚内协议应当限缩适用。总的来看,法官宜遵循类型化的思路,借助特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婚内协议的效力进行更为细致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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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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