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近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近期国家层面医疗健康政策频出,卫生管理专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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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8:09

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就青少年视力健康问题连续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提出了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阶段性目标。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回溯两年前,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振聋发聩,“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国家层面的医疗健康政策近日频出,“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全面部署正在落地生根发芽。

 

量化、细化的“大健康”目标从娃娃抓起

7月,教育部发布我国首份《中国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报告》,调查结果显示,仅在四年级、八年级学生中,视力不良检出率就分别达36.5%和65.3%,其中八年级学生重度不良比例超过30%。早前,国家眼视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也曾披露一组数据,近视人群中,小学生患病率为35%,中学生患病率为50%,大学生患病率为70%。而在上海地区,10岁孩子近视发病率已超过50%。眼科专家多次表示,近视非但是公共卫生健康问题,更是学校、家庭应共同参与的教育问题,需要全社会多管齐下来解决。

“我国学生近视呈现高发、低龄化趋势,严重影响孩子们的身心健康,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任其发展。”习总书记态度坚决,并提出明确要求:拿出有效的综合防治方案。

这应该是近年来首个目标如此明确、措施如此细化的方案。”上海市卫生和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金春林告诉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方案提出,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省份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在此基础上,对2030年全国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等都提出了新要求。这个目标,恰恰契合了‘健康中国2030’建设精神,且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春林坦言,长期以来,许多最终效果令人不甚满意的改革就是因为没有足够量化的清晰目标,“这一次,关注儿童青少年的一个小条线正是未来大健康工作理念的缩影,除了卫生、教育、体育这些主要的相关部门外,人社、财政、市场监管乃至新闻、广电等部门也参与其中,责任被逐条捋顺。当然,多部门协同、融入万策的健康工作不仅依靠自上而下的监管,也离不开自下而上的参与,一个由学生本人—家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8大部门共同形成的闭环最终构成了全方位、全周期的综合方案。

不过,也有不少临床专家有些隐忧:儿童近视问题由来已久,《方案》是否能真正在短期内起效?金春林说,诸如用眼习惯和相关知识科普、教室采光照明、市场不合格镜片等问题以往都没有得到足够重视,“随着《方案》的实行,我认为,只要有‘跳起来摘苹果’的意识,一定会有令人满意的结果。

 

从“事故”到“纠纷”,管控前移营造更佳就医生态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如果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是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融入万策实践,那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便是对以往狭义的“健康服务”做出更精准、更科学的保障。

据了解,2002年我国曾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事故”到“纠纷”,不仅是名称的转变,更是内涵的扩大。“‘纠纷’较‘事故’更为中性,本次《条例》给出定义,即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金春林说,4章56条的《条例》突出了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往着重于处理,可能是消极的、推诿的;现在更强调预防,从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患沟通入手达到管控前移,是积极的、主动的。”

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应该找谁处理?这个令医患双方都“头痛”的问题,在本次《条例》中有了更清晰的多元化路径指导。“相较于2002年《条例》提到的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法院诉讼3种途径,这一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5种途径,增加了第三方调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两项,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增加了患者选择医疗损害救助和补偿的途径,也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金春林同时指出,《条例》首次提到了一个新事物——医疗责任保险。以往发生医疗纠纷后,赔付流程、费用等往往由医疗机构自行解决承担,“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次,国家建立完善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通俗来讲,就是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条例》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这都是借助第三方力量完善医患秩序的有效保障。”

除此之外,针对“是否造成损害”“损害多严重”“损害需要赔偿多少”这些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难点,《条例》也首次统一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本次确定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地位,同时提出建立统一专家库等新细则,最大限度体现了合法性、专业性和公正性。”金春林介绍,“公正性也体现在首次明确规定‘患者可以复制全部病历’上。”以往,患者只能复制部分病历,经常质疑病历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处理。“因此,这一次对病历复印的新规定,也体现出了对患者知情权的维护。”

医患关系是社会和谐中的重要环节,《条例》更提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这也是首次强调维护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的共有责任,多部门协同的精神再次体现。”金春林说,“无论是《方案》还是《条例》,都反映出国家对于健康卫生的重视正达到史无前例的高度。党和国家的力量推动着大健康全方位、全领域发展,人民共建共享的健康时代正在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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