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借钱不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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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1 17:31

“好朋友”借钱不还,法院这样判

政务: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22 16:54

亲朋好友互相帮助是常事,但以朋友之名借钱不还,不仅损害个人信誉还会失去友情,甚至是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凌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凌玉荣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周某与凌某是亲戚关系。2017年2月7日,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凌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贰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两分,本人保证于2018年2月7号付还本息,特此借款条为证,过期按叁分利率计本息,如不对现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借款人周某,2017.2.7”。后经凌某催要,周某分别于2021年6月6日、17日偿还凌某共计8000元,此后再未偿还。为此,凌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本金并按起诉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4.6%付息。

固镇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凌某借款,有凌某提供的借条证明,凌某与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予以支持。被告已偿还原告的8000元,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有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当被告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故该8000元应视为是清偿欠款的利息。在原告提供的借条中载明了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但原告在诉讼时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3.65%的四倍即14.6%为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在计算借款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时应扣除已履行的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好朋友”借钱不还,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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