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龙泉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巡查工作制度
(2022年修订)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置和报告水源地内发生各种破坏水环境的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饮用水水源分类与巡查范围
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分为城区饮用水水源、日供水200吨及以上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日供水200吨以下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三类。
一、城区饮用水水源巡查范围
(一)取水口重点区域范围:
1.均溪三级水库取水口上溯1200米水域、上述水域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2.岩樟溪二级水库取水口上溯1000米水域、上述水域沿岸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二)水源保护区范围:详见《龙泉市岩樟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龙泉市均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二、日供水200吨及以上规模的农村饮用水水源
(一)取水口重点区域:取水口往上游1000米水域、两侧50米陆域范围。
(二)水源保护区范围:详见《龙泉市“千吨万人”及其他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龙泉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和《龙泉市龙井头等12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以上划定方案如有重复,以最新的方案为准)。
三、日供水200吨以下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
(1)取水口重点区域:取水口往上游1000米水域、两侧
50米陆域范围;
(2)水源保护区范围: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的农村饮
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二条 主要巡查内容
一、城区饮用水水源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旅游、游泳、垂钓、野炊,在饮用水水体洗涤;
2.从事住宿或者餐饮经营等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2.投饵式养殖;
3.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
(一)设置排污口或者向水体倾倒、排放废弃物、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二)投饵式水产养殖;
(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条 巡查责任主体
一、城区饮用水水源
(一)龙泉市河湖管理站负责日常巡查;
(二)龙泉市供排水公司根据自身职责,开展不定期巡查;
(三)岩樟乡、锦溪镇、城北乡、屏南镇、兰巨乡人民政府根据自身职责,开展不定期巡查;
(四)综合执法局根据自身职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不定期巡查;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日供水200吨及以上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
(一)饮用水水源所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负责日常巡查;
(二)供水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开展不定期巡查;
(三)综合执法局根据自身职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不定期巡查;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三、日供水200吨以下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
(一)饮用水水源所在行政村组织人员负责日常巡查;
(二)饮用水水源所在乡镇(街道)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巡查频次
一、城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实行逐日巡查;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对重要区域、重点时段要增加巡查次数;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二、日供水200吨以上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每周至少巡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每月至少巡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三、日供水200吨以下规模农村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等重点区域范围每月至少巡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实行不定期巡查,但每年至少巡查一次。
第五条 巡查台账要求
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问题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 巡查问题处置
一、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本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龙泉市饮用水源巡查制度》(龙水利〔2019〕57号)同时废止。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