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颁布法规加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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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0 14:0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全文)


  荆楚网消息(记者艾凌璐 通讯员张?罡)《湖北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8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共青团湖北省委联合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让家长、孩子、学校和社会了解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号召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法还针对教师、家长体罚、侮辱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突发事件的安全演练;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剪彩等活动;教师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学生成绩名次是否公布;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对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界等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作了详尽规定。
  强调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湖北省实施《未保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处分学生要听取学生申辩
  关于未成年人教育权的保护方面,湖北省实施《未保法》《办法》规定: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学校还应当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同时,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已改正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处分决定,不列入品行记载。
  学校应悬挂未成年人保护举报电话牌
  湖北省实施《未保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卫生、文化、环境保护、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治安、交通、食品安全、文化市场、环境、广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监管和综合治理;对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的地段,应当组织专项治理。上述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制作列有各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的标牌,悬挂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便于未成年人随时举报。
  违反《未保法》者将受严厉惩处
  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了社会各界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增加了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增强了对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引导社会各界主动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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