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咱们劳动者,越来越踏实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1 07:50

前言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回首百年,中国共产党始终把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创新和完善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理论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成效明显,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显著,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基本形成,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日益完善,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尊重劳动、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广大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不断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越来越强。

坚持斗争 积极探索

争取工人阶级的合理权益是党的天然职责。党成立后把反帝反封建作为中国革命的主要任务,首先把领导工人运动作为开始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921年—1927年,党领导的以城市为中心的工人运动空前发展,高潮迭起。期间,中国共产党从工资、工时、劳动保险、建立工会、立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和争取工人权益的政策主张,得到工人群众的拥护。在这个过程中,党积累了丰富的工人运动经验,初步构建了权益保障制度框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内部,实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主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颁布劳动法规,成立劳动管理机构,同时鼓励生产,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总目标服务。这一时期,党在对劳资关系定位及劳动立法方面更加符合实际。

印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从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规定。主张为劳动者提供高标准的劳动条件,制定同工同酬、合理工时、劳动保护以及对女工、青工、童工的特殊保护等政策,规定苏区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并对所有雇佣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统包统配 高度集中

新中国成立,人民站起来了!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实现历史性转变,广大劳动者真正从政治上获得解放、从经济上得到保障。

1949年—1952年,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工商业生产经营困境、劳资矛盾突出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劳资两利”的劳资政策,提倡按照有利于生产的原则,民主协商解决劳资纠纷,减缓了新旧体制转换带来的社会震荡,为党巩固新生人民政权赢得了广泛拥护。

1953年—1978年,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配套,劳动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固定用工制度不断强化,国家对职工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建立完善劳动标准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等。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满足了国家快速集中调配人力物力的要求,保证了就业稳定,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一系列劳动管理、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激发了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主人翁意识,涌现出以时传祥、王进喜等为代表的大批劳动模范。

印记

《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业七十条”)

——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

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认“鞍钢宪法”。

改革破冰 活力初显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在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与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工资制度和用工制度也开启了改革进程。

1978年—1992年,党对按劳分配原则进行了正名。国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制度,构建了工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各类企业开始打破八级工资制,相继实行了结构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等,不仅搞活了企业,也建立了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国有企业固定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造成了企业职工的“铁饭碗”意识,构建新的用工制度势在必行,而基本改革方向就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能进能出机制。1983年,劳动人事部下发通知,正式开始在国营企业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和试点工作。劳动合同制的试行,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沿用40余年的企业固定工制度,初步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有力地推进了整个国营企业改革的进程。

印记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

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

当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从社会上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

法律体系 渐成框架

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迈越大,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和调整开始步入市场化、法制化轨道。

1992年以来,随着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劳动关系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任务,推动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机制的改革发展。

20年间,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断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初步形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阶段性成果。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为实现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提高劳动效率、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印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范围,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中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具体问题的相关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让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2012年12月28日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调整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和范围,体现了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衔接诉讼的精神。

和谐旋律 响彻四方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全方位推进,和谐旋律奏响大江南北。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社会三方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劳动关系工作制度机制创新迈上新台阶,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打开新局面,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工作取得新进展。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和公信力取得“双丰收”。随着法律、规章、政策、制度四级调解仲裁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调解仲裁效能建设进入“快车道”。通过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夯实调解仲裁基础建设,调解仲裁的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重拳出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为重点,相关文件密集出台,专项执法行动紧锣密鼓地展开,为根治欠薪上了“双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队伍执法能力逐步增强。

印记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出的重大部署。《意见》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新时期劳动关系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对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欠薪零容忍的制度体系、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惩处有力的执法机制,推动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元宵节,中建三局西北公司西安广安路项目部为节日期间坚守岗位的工人们准备了丰富的活动,大家一起挂灯笼、猜灯谜、包元宵,共度佳节。 新华社记者 刘潇 摄

拾珠

中央苏区第一个劳动法规

1929年3月至1930年6月,毛泽东率红四军三次入闽,创建了闽西革命根据地。1929年10月,上杭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产生了闽西第一个劳动法规《劳动问题》。这是目前能看到的最早的劳动法律单行文件,它着重在改善工人经济地位和待遇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如“工人应增加工资”,“失业之工人由政府设法救济”等,并有3条从确保工人政治地位的角度提出,如“老板不得打骂工人”,“店东不得无故辞退工人”等。

“鞍钢宪法”出台始末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中央提出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管理制度。作为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鞍山钢铁公司此前是按照前苏联管理方式,即以“一长制”为特色的“马钢宪法”来管理的,但鞍钢人在实践中逐渐感到这样做不行,开始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民主管理方式。1960年3月22日,毛泽东同志在批语中指出,现在这个报告,“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鞍钢宪法”,即实行干部参与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国务院5号文件守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0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国务院5号文件全面提出了一定时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及时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成为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各级党委政府持续开展专项行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中,深圳在国内率先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先后颁布、实施了4部规范农民工劳动就业问题的地方法规,对“欠、逃薪”问题实施专项整治,建立起包括关系协调、信访处理、监察执法等的“欠薪”防范机制和体系,启动“零欠薪工程”,半年多就为农民工追回欠薪1.62亿元。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零跑腿”

2小时线上调解,8万元赔偿款迅速到账,来自贵州的彭先生通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体验了一把“零跑腿”。彭先生原本在浙江东阳市一家锯板加工厂工作,因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回老家休养。2019年10月,他在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推荐下,使用线上平台进行协商调解,很快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启示

中国共产党是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在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之路上,我们党始终坚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实践,把准劳动关系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走改革发展道路,把劳动关系变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坚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与劳动关系和谐相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劳动者切身利益;坚持有法可依,大力推进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

百年峥嵘,初心如磐。一个始终把广大劳动人民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的百年大党,必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谱写出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动人的乐章,让劳动光荣、创造伟大成为铿锵的时代强音。(本报记者 吴叶柳 谢小杭)

原标题:《【特刊】咱们劳动者,越来越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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