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护公平更应保护正义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11 15:58

  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杀或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制社会的。

                      ——亚里士多德

  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义,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

                      ——《潜夫论·断讼》

  当法律的公平适用与法追求的社会正义发生矛盾时,老百姓形象恰当的称之为“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面对此类案件法官也感到头疼。因为,断不好往往会落个“里外不是人”,且此类“头疼”的事还经常来找“麻烦”,如在《法制日报》上会经常看到,试举一例:

  2004年3月26日上午一小偷方某,偷杨女士车时,被发现,杨女士即刻追之,方某被车撞伤,杨女士被方某起诉。2004年11月11日法庭审理认为:方某逃避追赶并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司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担一部分责任;而杨女士追赶时应注意到继续追赶可能给方某带来生命健康危险,同样在过错。据此宣判:小偷、司机、失主对小偷的人身伤害各承担55%、35%、10%的责任。[i]

  以上所判我们十分欣慰的看到:审判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只唯法不依情严格依法审判,即便是违法犯罪者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司法人员的尊重,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对人权的具体保护。但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但当事人(小偷、失主、汽车司机)不服均声明上诉,而且也引起社会各阶层的纷纭议论。

  失主不服我们大家都明情,别人偷我的东西难道我追赶的权利都没有?司机不服“我开我的车谁曾想‘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来”?也可以理解。而小偷又为什么不服?让人不可理喻,老百姓心里纳闷,是不是应了那句老话:得了便宜又卖乖。这些我们暂且不做议论只谈老百姓议论最多争执最大的话题:失主应否承担责任?

  于法律之公平看,失主应承担责任,其理由法庭判决已明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最基本的规定。而失主担责冤不冤这又是肯定的。他偷我东西我追之,这是天经地义的,何过之有?对此法理之间的“矛盾”我们究竟如何处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笔者认为:法律维护公平更应保护正义,正义在必要时重于平等,且结合现实从长远来看实现法律之下的正义更能促进和实现更多的平等。同时又因为公民服从法律,法律服从人民,人民追求正义是法的内涵。因此为了保护社会的善良风俗及人们期待的社会正义笔者提出:失主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失主一旦承担责任,则定会出现“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ii]的情形。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比失主不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害要大的多:见义勇为、不畏强暴、疾恶如仇等正义精神可能由于对违法者过于公平的考虑对善良正义之人进行惩罚而受到巨大的心理羁束,普通人一般会这样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还有这么多风险,不但会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且极有可能因“一招不慎”还要吃官司,杨女士等人的遭遇便是自己的例子,算了,闲事少管的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自己赶上被人侵犯的事,则会自我安慰说“算了吧,破财免灾、退一步海阔天空、忍气吞声平安无事”。真如这样本案产生的法律制度成本就更高了:受害人对违法者只能听之任之,由恶人摆布,旁观者为求自保只能见死不救、遇难不帮,胆小怕事不敢伸张正义。结果违法者更是“艺高人胆大”为所欲为、旁若无人。这不是推测更不是杞人忧天,有实例为证:

  2004年7月份,南方某市为了抓地方治安,开展百日行动,破案5300余起,其中两抢一盗2580起,抓获人犯几千名。[iii]看到这组数据为我们干警的身手如此不凡大为赞叹,太厉害了,抓了这么多。可是细思量又吓一跳:这样短的时间这样小的城市怎么有这么多违法犯罪者?违法者胆真够大,治安也真够差的!又有2004年11月1日、11月2日在兰州302路、102路的两辆公交车上分别上演了相似的两幕:失主(分别为王先生、刑先生)孤身奋战歹徒,两车上的乘客却无一人出手相助,而两公交司机都采取同样的措施,停车让歹徒、扒手大摇大摆的走掉。[iv]再有,2004年11月14日,11月16日分别发生在辽宁大库、安徽合肥的两起人跪狗事件:一出租车司机(辽宁)、一三轮车车夫(安徽)分别被强者(为当地的富豪、恶霸)打的遍体鳞伤,并被强迫跪在被撞伤(死)的狗面前都达几个小时,面对如此残暴的违法行为,众多的围观者竟无一人路见不平主持正义。类似的例子太多了,光天化日之下歹徒竟如此大胆猖獗,如此从容不迫,犯罪分子数量有增无减,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老百姓“惯“的,而根源上则是我们的法律适用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没有有效的起到止恶扬善的作用。法律没有给见义勇为者应有充分的肯定、保护、奖励,相反却有一些束缚其手脚的所谓“平等对之”的不完善的规定,结果伸张正义、见义勇为者少了。结果呢,面对违法犯罪者畏首缩脚、噤若寒蝉。认为“敌强我弱,敌暗我明”、“偷了就偷了,抢了便抢了”、“我对歹徒采取何种措施法律未明确规定,重了吃官司,轻了挨“蛇咬”,总之还是“别惹麻烦,息事宁人”最好。在这“门前雪”都不自扫的情况下,违法者大胆了,放开手脚了,“勇敢”了,万一遇到“多事儿”的,只瞪一眼嚷一句:“管闲事,欠扁?”便扫除“障碍”,使“致富路”畅通无阻。试想,失主杨女士一旦承担责任,法律是不是相应的起到了纵恶止善的作用?“站住!”、“住手!”这些社会正义之声会不会绝于耳呢?有人说“市场经济社会中,最低良知的泯灭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v],但也不至于让法律来袒护违法者充当其帮凶吧?有人说,法律追求普遍的公平正义时可能以牺牲掉个别的实体利益为代价,这是法律的局限性之一。[vi]这点我们能理解,但本案牺牲的是失主——一个正义者的利益,牺牲她的利益不就为那些见义勇为者亮出“黄牌”警告吗?“因为受害者维护自己利益都吃官司,我们还是小心为妙”。据此往深处一推,不禁让人有些不安和担心,本案是不是在向我们的司法人员尤其公安、武警战士提个醒:追赶违法犯罪者要小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自己看的不重,但是歹徒的人身安危我们应刻意保护,其一旦闯入快车道、登上高楼、来到河边等险境时千万别再追了,让其心平气和的跑,别惊慌失措,慌不择路以免发生意外,给其造成人身伤害。否则自己会打破饭碗、吃官司。因为有“判例”为证呀!

  英雄李继顺说“干公安工作时常遇到危险,没有什么好考虑的,冲上去就是了”。[vii]这振奋人心鼓舞士气的铿锵的话语显示了其伸张正义的英雄气概。为其自豪骄傲之时又为其捏把汗,并暗自为他庆幸:幸亏方某不是你追的,否则你如杨女士一样吃官司,你“冲上去就是”不但不如此出名,有可能有时你都不敢提,否则以同样理由判:你——李继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存在过失,所以……。那如果李继顺看到小偷方某跑进快车道停止不追呢?失主及其围观的群众一定会指着他的鼻子说:“人民警察面对违法者无动于衷、贪生怕死、失职、不作为”同时群众会说“执法者都不管我们能奈何”。总之追不能追,放不能放,横竖都要吃官司,该怎么办?可能是英雄气短只有“以头抢地尔”别无他矣。再看军嫂吴丽丽只身飞车追贼,[viii]在车速达80多公里的情况下奋不顾身把劫匪的车撞倒,并与歹徒搏斗……壮哉!勇哉!可追的若是方某呢?其结果只怕是“英雄泪沾巾”吧。又如反扒英雄付作新[ix]:“看到扒手我就抓,他跑我就死命追”可是他所追的扒手中如有一位是方某类的人,其结果又会怎样?他他还会在反扒战线上“一追一抓就是25年”吗?英雄的例子不再举,好在方某没有让我们这些英雄遇到,好在我们的英雄为了正义其他都不予考虑。

  子墨子曰:“为政于天下,使善者劝,暴者沮(止)。”[x]而一旦失主承担责任,则会变为:善良者止,作恶者受鼓励吧。这样会出现:有小偷——别忙着抓!否则会吃官司。于是也便出现了“耗子、豺狼横行”,只要正义之声被淹没,这就不耸人听闻。因此为了不让这种局面出现,为了社会的正义,为了守护人们的良知,我们不能让正义之士受罚。(时下也有一个怪现象,那就是出现越来越多的悬赏目击证人的启事,这一正义声音的微弱很大程度上与正义之士不受保护尊重有关)如果真有所牺牲的话,我们也只好适当牺牲掉违法者的公平利益。这既体现了法律止恶扬善的功能,又化解了百姓心中的不平之气,也不会再让民众对违法者无所适从,顾虑重重,从而放开手脚无所畏惧地与违法者勇敢斗争,形成全社会“对过街之鼠人人喊打”的阵势,使违法者无处所藏。“恶意不受法律保护”、“一行为得为善恶两可解释时法律上选择善之解释”、“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等这些法谚都是对正义的支持。卢梭曾说:“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人民的安宁是最高之法律”[xi]古人也告诉我们:“恻隐是善,于不当恻隐处恻隐即恶”[xii]、“爱多则法不立”。[xiii]总之,不能只因为了公平或出于对违法者的同情让正义之士担公平责任而破坏我们的社会正义。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人往往有惰性和创造性的两种倾向,法则是刺激人们奋发向上的一个有力手段,……善良正义乃法律之法律,正义对任何人都不拒绝。”[xiv]因此为了鼓励人们奋发上进,为了实现全社会的善良正义及美好的将来,当公平与正义之间有所取舍时,我们只好果断的忍痛割爱选取正义,为了我们的善良风俗社会正义我们在所不惜。

  有一点需要说明,至于失主担不担责任,最后由法官据法而断。该案我们已经看到中立者——法官,在法律取舍过程中的良苦选择,压力之大非我们局外人所能想象。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说:“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xv]法官断案公正,原、被告心悦诚服达此地步岂不为艺术之境地?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们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营造社会和谐的道路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还有许多坎坷,还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不论此案的最终结果是不是由失主担责,我们都应该一如既往的伸张社会正义遵守社会的善良风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说的好:“我们在爱别人时也为别人所爱,每个人都应当分担一些社会成本,这是为了我们的公共利益长远利益”。[xvi]

附参考资料:

[i]《法制日报》,2004年12月2日,第八版。

[ii]《贞观政要·赦令》

[iii]《法制日报》,2004年9月3日,第三版。

[iv]  同3。

[v] 肖雪慧著《守望良知》,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vi] 沈宗灵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底77页。

[vii]《法制日报》,2005年1月7日,第4版“李继顺的英雄事迹”。再

[viii]《法制日报》,2005年1月10日,第6版,“军嫂飞车追贼”。

[ix]《法制日报》,2005年1月10日,第4版。

[x]〈墨子·尚贤中〉

[xi] 卢梭著《论法的精神(上)》,邓正来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xii]《朱子全书·道仁·程子书》

[xiii]《子产·变法》

[xiv] E·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1974.P306-307.

[xv]《法学汇纂(Ⅲ)》

[xvi]《法制日报》,2005年10月9日,第8版。

作者单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