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7 23:49

一春芳意,三月和风,

满城玉兰,“维爱”相依。

四季安康,万家和合,

满城幸福,“维爱”相随。

妇女姐妹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邀请了

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月

为大家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陈国月

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桥镇妇联兼职副主席。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年,办理过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各类刑事案件千余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

你是否曾遇到过职场中的性别岐视,

生活中的强迫结婚,

家庭中的生育问题,

还有日常中的各种性骚扰、

家庭暴力等问题?

遇到以上问题,

姐妹们一定要站出来,

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妇女权益!

今天,让我们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了解法律为我国妇女的保护性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您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具体内容为:

1、政治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特有的政治权利——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2、文化教育权益

��反对受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所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护适龄女性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针对城乡妇女需要组织妇女接受教育培训。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男女平等;

��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对妇女实施特殊保护;

��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4、财产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团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所有权;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5、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禁止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

��妇女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含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家庭暴力。

6、婚姻家庭权益

��婚姻自主权;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对夫妻共同财产等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生育自由等。

二、常见侵害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者辞退女职工。

三、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半边天,

是创造人类文明,

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与实施,

让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有了专门的法律护航,

为广大妇女构筑一道安全的保护网。

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可以直接联系陈律师咨询。

联系电话:13357668992(微信号同)

好了,今天的微课就到这里,

你的情绪你做主,

愿你每天拥有一份好心情!

我们下次再见!

以爱之名,维护她权益,护家爱相随

以和之贵,同绘和合家,共筑幸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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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维爱·微讲堂 | 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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