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发掘、宣传、研究、出境等业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及验收;负责审批或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迁移、拆除、古建筑维修设计及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和监督全县文物勘测设计,施工;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