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具有性权利,它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属于公民人身权的范畴.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法律对性权利的保护却是趋向于片面化的,只对女性的性权利进行了保护而忽视了男性性权利的存在这一现实状况.而在欧美地区的很多国家中,基本上都从立法上对男性的性权利进行了相应的保护,并且在相关的成文法条中也有具体的规定.在当前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对公民的性权利进行平等而必要的保护是其最基本的职责,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就目前的立法现状和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已经与宪法的基本精神有所不符,在审判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其不足之处.目前应当将刑法中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加以改进,以便和宪法的基本精神相适应,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简单认为只有女性性权利需要保护,而把男性性权利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是不能完全解决当前形势下性权利遭受侵害这一社会问题的.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男性遭受性侵害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与侵害行为所受到处罚却是极不相适应的.针对目前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为了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完善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规定,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性权利便成了历史的必然,也是我国当前社会在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向前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拟从性权利的概念及其在强奸罪中的体现来详细论述性权利的本质,通过比较中外强奸罪的立法现状以发现我国强奸罪立法的不足之处,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探求完善我国强奸罪立法的基本构想.文章在第一部分对性权利进行概述,主要介绍了性权利的渊源及其基本内涵;在第二部分通过对强奸罪的本质,男性性权利被侵害的现状等方面的分析来探讨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关于保护男性性权利的立法变化及发展趋势;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现状;文章的第五部分主要从刑事立法方面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