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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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3:32

  劳动防护用品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是监督管理的重点。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应当受到依法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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