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视频、AI、图片处理软件等科技的发展让肖像权、名誉权等更加容易受到侵犯。
2024年8月26日,据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消息,演员张若昀名誉权、肖像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案件回顾
被告梁*通过其注册、使用的豆瓣账号“给***钟”(豆瓣ID: 270***111)将一张经过人为P图处理的张若昀“遗照”图片公开设置为头像,给张若昀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梁*的行为构成对张若昀名誉权、肖像权的侵犯,被告梁*须在其豆瓣账号主页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90天,并向原告张若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这起事件的背后
牵涉到的正是大家熟知的
“肖像权”以及“名誉权”

什么是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也就是说,含有当事人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的图片、视频甚至是以当事人为原型的雕像、手办,都算是当事人的肖像。
肖像权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
例如,照片上只露出半张脸、一个侧影或是一颗痣,只要能通过这些外部特征认出当事人的身份,那么就属于当事人的肖像。
哪些行为可能侵犯肖像权?
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构成侵权。如今,认脸已经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规、最可靠的辨认身份的方式,手机可以用人脸解锁,APP可以用人脸作身份认证,上班用人脸考勤,回家开门用人脸识别。你是否有过这种担心: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进行广告宣传,甚至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性使用,拿了你的“脸”换进一些色情、暴力、血腥视频,你该如何自证清白?
网友们发挥创造力、想象力,将明星换成自己,自娱自乐,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未经授权,将自己的脸换成明星的脸,将此明星换成彼明星,甚至添油加醋,进行恶搞,导致公众对明星产生了“差评”,那么这种“换脸”行为就可能侵害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换脸”还是要谨慎为之。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权。“扫街”“街拍”是一种独立的摄影创作方式,他们捕捉街上的时尚元素、抓拍路人的精彩瞬间,逐渐成为一项新的街头文化活动。有些摄影爱好者还会在网络上分享这些摄影作品,还有专门的街拍交流网站。《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意味着,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街拍”“扫街”并发表、出版、展览,将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下我们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他人的肖像,此时应注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此外,使用行为中还需注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解除权行使等问题。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一种权利。
哪些行为可能侵犯名誉权?
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
诽谤行为:诽谤是以书面、口头等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其特点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诽谤主要有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民事主体人身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除此之外,还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和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
我们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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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任何主体在网络中
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
都应当尊重社会公认价值观
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否则,将可能因构成
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中国普法、山东高法、法治德阳、固原中院、法治日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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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宣传 | “P演员遗照”涉嫌侵权!这些行为或侵犯肖像权、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