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91520326MAALYW****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镇南镇铝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遵环务责改〔2024〕6号)要求,2024年7月5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经营的铝土矿加工项目在进行矿石拌合和成品转运。经查,2022年你公司铝土矿加工项目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于2022年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截至目前,你公司铝土矿加工项目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仍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2024年9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环务罚先告字〔2024〕9-1号),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相关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于2024年9月5日提交了《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对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024〕9-1和〔2024〕9-2告知书的申辩和陈述》材料,申辩陈述理由:“一是我们成立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材有限公司,也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建成的,也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二是转让给我们以后成立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是镇南政府、园区办、招商局叫我们生产的、由他们负责我们协调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办理;三是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后,也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在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材有限公司的防尘设施的基础上更加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申请验收合格时工投公司才不承认土地的租赁合同,这样才没拿到环评手续,其余各类设施也建设;四是之前的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防尘设施全部齐全,并验收合格,有合格验收意见书,我们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在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村有限公司的原地点、原厂房、原工艺、原设备,设施没有发生任何的技改的基础上,也在时效内原用该验收审批手续,我们还重新做了环保,规范了之前的防尘设施,严格了“三同时”所以不存在没环保、没按“三同时”制度办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处罚欠妥,同时申请遵义生态环境局务川分局关于对我公司处罚请重新审核为谢。”。
2024年10月9日,我局召开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情况及听证申辩进行了集体讨论审议,会议决定如下,一是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材有限公司与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属于两个不同公司、两个法律主体,且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材有限公司与李婷(委托代理人周建平)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经查阅你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李婷和委托代理人周建平系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及投资人。有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材有限公司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资料,但未提供环保竣工验收资料,且环保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不是你所述的经环保部门验收,故对此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二是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的生产是由镇南政府、园区办、招商局同意你公司生产的,你公司的投产事实属实。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对此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三是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是铝土矿加工项目,而务川自治县晨曦建材有限公司是加气砖、节能环保砖及混凝土搅拌生产线项目,是不同生产原料、不同生产线、不同生产工艺,应分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及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并不是你所述的没有发生任何技改,沿用原工艺、原设备,原设施。根据调查,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故对此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四是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你公司提交的申辩和陈述材料内容依法不予采纳;会议研究决定:按照《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环务罚先告字〔2024〕9-1号)的内容对你公司下达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遵环务罚先告字〔2024〕9-1号)及其《送达回证》《务川江平贸易有限公司对遵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2024〕9-1和〔2024〕9-号告知书的申辩和陈述》及附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对该违法行为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我局决定对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代理银行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